婚姻法中關于虐待兒童的規定
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1條的規定,被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遺棄、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權向公安機關、民政部門、共青團、婦聯、未成年人保護組織或者學校、居委會、村委會請求保護。被請求的上述部門和組織都應當接受,根據情況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應當先采取救助措施。
《婚姻法》第43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刑法》第260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為保護兒童的合法利益,我國制定了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核心,包括《刑法》、《民法通則》、《婚姻法》、《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殘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母嬰保健法》、《傳染病防治法》和《收養法》等在內的一系列有關兒童生存、保護和發展的法律,以及大量相應的法規和政策措施,形成了較為完備的保護兒童權益的法律體系。憲法規定:“禁止虐待兒童”。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確禁止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虐待兒童,對于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的,經教育不改的,可以撤銷監護人的資格,另行確定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