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爭來撫養權竟然又在離婚第二天狠心棄女
隨著離婚率的增高,財產分割和撫養子女等矛盾也日益凸顯。在離婚中,曾經如膠似漆的夫妻為了財產爭得面紅耳赤,最終形同陌路。小峰和小麗為了孩子也算是和平離婚,可是為何女方努力爭來撫養權,在離婚第二天又狠心拋下女兒?
兩個離婚協議也很簡單,它是“協議離婚,共同財產的擁有一所房子的女人所有的合法的女兒,她由女方撫養,男方支持500元每月付款”。兩人結婚不久,唯一的財產就是房子,還欠父母的約1 00000元的債務。離婚時,小李強調,提高,房子會是誰。所以小李決定家里,為了不妥協的孩子,小峰同意。
雙方離婚協議也很簡單,大致內容是“雙方自愿離婚,共同財產房屋一套歸女方所有,婚生女兒小雯由女方撫養,男方每月給付撫養費500元”。兩人結婚時間不長,唯一財產就這套房子了,還欠下父母10多萬元的債。離婚時,小麗強調,孩子由誰撫養,房子就歸誰。所以小麗就堅決要房子,為了不委屈孩子,小峰就同意了。
可是令小峰沒有想到的事情在離婚第二天降臨了。小麗把女兒小雯送到父母家,手機關機,離婚前居住的房子也沒有人,小麗“失蹤”了。“誰能想到她離婚才二天就變卦了?現在孩子被她送回來,房子歸她了,自己還得掏撫養費。”小峰這才明白小麗為何離婚爭女兒撫養權。
小峰對當時簽訂的簡單的離婚協議表示后悔莫及,“如果當時在離婚協議之外再增加一個違約條款就好了,這樣,女兒可以由自己撫養,房子也得歸自己所有。”小峰激動的告訴記者。
根據法律,男女雙方離婚,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當事人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已妥善處理,可以離婚。根據《婚姻法》規定,只有第四十七,離婚后,一方隱藏,轉移,銷售,破壞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抓住對方的財產,對方在兩年后離婚的法庭,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在這種情況下,小李沒有隱藏,轉移,銷售,破壞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小高峰,因此,小峰可能不是蘇小李財產分割。因為小李被遺棄的女兒,小峰可以起訴小李改變女兒的關系,要求他們承擔的女兒的撫養。
律師提醒,離婚時一定要慎重,《婚姻法》并無明確規定夫妻離婚后對《離婚協議》違約的責任,但雙方可針對財產和子女撫養問題簽訂一個違約條款,作為離婚協議的一部分,一旦發生類似情況,可重新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子女撫養進行調整,防止像小峰和小麗一樣的類似情況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