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授精子女撫養的糾紛案
原告:女。
被告:男。
原告和被告的發生是因為婚姻和兒童贍養糾紛,民事法律起訴某人。
原告:既不結婚,也經常吵架。被告的家人和我不在乎,造成一個完整的破裂的夫妻感情。現在要求離婚;小孩是我的責任提出,被告有責任提高成本;在小區的財產歸各自所有。
被告辯稱:夫妻感情破裂,但也為好,如果原告堅持要離婚,我同意。孩子是原告沒有我的同意,接受人工授精的出世,我沒有血緣關系。如果一個孩子所受的教養,我可以負擔得起的贍養費;如果原告提起,我不承擔維修費用。同意原告財產劃分意見。
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不公開審理查明:女性和男性原告被告1978人于七月結婚,經過多年不孕,醫院,是男性不育。1984下半年,2人的丈夫和妻子的女人相識到醫院在實施人工授精操作2次,沒有成功。1985年初,兩家的人到醫院,和一些女性實施人工授精操作3。不久,一個孕婦,在一月1986個孩子的出生。后來,夫妻經常吵架的生活,和長期分離,導致感情破裂。
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被告人,女性和男性的夫婦已經被打破,法院調解,雙方同意離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國婚姻法,“第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應準予離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制作了一個兒子,夫妻在沒有書面同意程序的情況下,采用人工授精方法的學生。應用人工授精,男性在外地,不反對的意見;孩子出世后10年,已被視為一個男性后代養育,即使在婚姻沖突后分離,人仍然把贍養費。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7月8日在“在現有的婚姻關系的人工授精孩子出世的法律地位的答復》中明確指出:“在現有的婚姻關系,雙方同意人工授精孩子應該被視為夫妻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在適用《婚姻法》的有關規定”。根據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規則,女性和男性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生的孩子,應視為夫妻的孩子天生的結合。一些男性現在否認同意女人做人工授精操作,并以此拒絕負擔的兒童撫養義務,其原因可能是不成立的。根據婚姻法第十五條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無論哪一方的生活與他們的孩子,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義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和一些具體的意見,“第五”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未成為年兒童的父親或母親的生活發生糾紛,應考慮兒童的意見”,在征求孩子自己孩子,愿意跟隨母親生活,應同意。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共識,法院不能干預。因此,法院在1996年7月15日決定:
原告,被告,給予女人男人離婚。
2,女性兒童由原告被告人撫養教育,自七月1996月度支付子女贍養費130元,其獨立生活的時間。
三,財產分割沒有爭議。
宣判后,一個女人,一個男人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