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腹生子導致子女撫養成被告
摘要:受傳統的重男輕女和傳宗接代思想影響,吳某總為家中沒有個男孩始終覺得生活上多少有些美中不足,他想到了借腹生子的方法,后因子女撫養問題被告上法庭。
吳先生是個村主任,衛生,家里與他的妻子和女兒,家庭經濟條件比較好的,生活比較富裕,今年50歲,古往今來,一直忙到沒有太多的工作可以是全身心的享受清福的年齡。唯一遺憾的是,受傳統重男輕女及其影響,吳老師總是在家里沒有一個男孩總覺得生活有點美中不足。
俗話說:“無事生非”。沒有什么將腦袋里有蛆蟲,沒有什么會不甘寂寞,等等,哇黃金,找小姐太孤僻古怪的想法,不斷騷擾吳認為,吳的神經,錯誤地引導吳國的人生之路。自那時以來,吳異常頻繁娛樂連接起來,然后哇黃金的想法一直在我的內心。終于在十月2005,由別人介紹吳及湖南民族劉夫人見面,以后多多聯系,兩人充分混合,煮快通過腹部和共識度。后來,吳劉租的房子,一雙“野鴛鴦”開始生活,吳負擔生活和其他一切費用。十一月2006兩人“愛”是天生的。
一個無辜的小生命,卻因為他的可愛,反而導致他的非婚生父母在撫養自己而反目。作為母親,劉某看著自己十分可愛的兒子,是越看越愛,越看越戀戀不舍,越看越不想履行把小孩交由吳某撫養的承諾。而吳某作為父親因為小孩的可愛加上兒子可以傳宗接代等因素影響,自然不能輕易將小孩交給劉某,更何況還有約定的共識。于是,吳某遂于2007年5月攜家人到其租住的房內強行將小孩抱回家,此后雙方因此多次發生爭執,甚至大打出手。事已至此,劉某作為外地弱女子,深知搶是搶不過在本地頗有影響的吳某的,迫于無奈,劉某遂向法院起訴,要求撫養小孩,并由吳某承擔撫養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吳某與劉某均有配偶卻非法同居生活,生育的小孩屬于非婚生子女,按照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關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母親撫養為原則的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判決生效后,劉某已帶著小孩離開余江回原籍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