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判決書中對子女撫養期限的表述問題
司法實務中,離婚判決主文對子女撫養的期限表述不一,具體有三種。第一種表述為:撫養至婚生子女某某獨立生活為止。第二種表述為:撫養至婚生子女某某成年為止。第三種表述為:撫養至婚生子女某某年滿18周歲為止。前不久萍鄉市中院開展了“十佳”和“十差”法律文書評選,參評的離婚判決書中對子女的撫養期限也存在上述三種表述。有人提出,第一種表述“獨立生活為止”的撫養期限,不確定、不具體,時間概念模糊,將會導致糾紛,應具體寫明撫養至18周歲,這種只寫撫養至“獨立生活為止”的判決書應評為“十差”法律文書。筆者對此觀點有不同認識。筆者認為,在離婚判決書中對子女撫養的期限應表述為“至獨立生活為止”,理由有以下三點:
一是符合法律規定。婚姻法第21條第2款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我國公民年滿18周歲為成年(即撫養至18周歲與撫養至成年是一樣的)。一般來說,父母對成年子女沒有撫養義務。那么,何為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0條規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由此可知,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兩種,一種是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另一種是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據此,在離婚判決書中對子女撫養期限表述為至婚生子女獨立生活為止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二是避免糾紛。兒童一般超過6歲上小學一年級,正常情況下,已經18歲了,仍然在高中,如果判決寫了長達18年的年齡,誰不想承擔孩子的撫養費的家長根據有效的決定拒絕繼續撫養孩子,那么,孩子們將和拒絕支持如果父親或母親的監護權糾紛的發生。如果判斷的書面支持兒童獨立生活為止,爭議是可以避免的。如果是18歲以上的孩子不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并沒有喪失工作能力,家長根據婚姻法及司法解釋,有效的判斷,可以不承擔撫養費。如果孩子超過16歲的年齡在18歲以下,而不是在學校,但在工作(或工作),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父母可以不承擔撫養費。
三是有利于子女成長。在判決書中寫明撫養至婚生子女獨立生活為止,可避免該子女18歲后還在高中及以下讀書,但因撫養費問題(撫養費包括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與父母發生糾紛而再度受到傷害。這種“撫養至婚生子女獨立生活為止”的表述,有利于該子女安心學習,健康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