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撫養費支付制度之我見
近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文化的巨大變化,在中國的離婚率都很高,并呈快速上升趨勢,導致大量的離異家庭有未成年子女,在社會問題的增加。眾所周知,離異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年齡小,缺乏工作能力,他們的財政資源是有限的,所以對于離異家庭的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其重要性是不言自明。然而,許多離婚的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因各種原因支持支付拖欠的現象非常嚴重。拖欠孩子支持離異家庭的未成年子女來搗亂,他的生活和教育極大地影響,造成嚴重影響孩子的健康和能力,以適應生活,或者甚至讓他們到走上犯罪的道路上。因此,離異家庭的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全力支持付款和支付時間,是為了保護未成年子女的離婚家庭生活的最重要的問題條件。
首先,支付子女離婚后的狀態的支持
對于年輕人來說,父母離異,是一種特殊的異常的生活環境,因此,離異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對支持費用的依賴是顯而易見的。兒童的支持是他們的生活的支柱,一旦你帶走這一支柱,他們的生活將難以安全,甚至難以為繼。然而,近年來,中國的兒童撫養費,不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各個方面的快速變化與此相反的狀態,問題的加劇,令人擔憂。
(一)不顧孩子的離婚協議權利的內容
相當一部分的離婚協議,離婚的一方,為了達到目的,同意承擔部分或全部他們多支持支付。一些黨派甚至要求作為“籌碼”的未成年子女,或您可以指定“的財產。”例如,在離婚的男人,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妻子不同意支付其所有的撫養費,事后回去告前妻,是黨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對方同意支付子女撫養費是不是一個典型的案例。有相當一部分是離婚,一方爭取孩子的監護權,撫養費往往作出讓步,由自己承擔部分或全部多支持支付。后來,因為黨不能買得起或做絕對沒有為他們的孩子和其他鉛的情況下,此類案件數量也呈上升趨勢。離婚后不能子女撫養費的情況下進行的越來越多,已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離婚后,子女撫養糾紛的增加無疑是暴露忽視對未成年子女的,在離婚的現狀。因此,作為離異家庭的未成年子女的離婚協議支付子女撫養費是一個先決條件,父母在離婚協議放棄子女撫養費的做法令人擔憂。
(二)協議離婚的審查僅是形式審查
中國的婚姻法第31條規定:“該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的,子女和財產問題得到充分解決,離婚證的問題。” “婚姻登記條例”第13條規定:“離婚的婚姻登記機關應當由各方發出的文件,審查證據,并詢問有關情況的確各方離婚,并保管的孩子,財產,債務和其他事項。意見達成一項協議,將注冊的現貨和問題,離婚證“在中國的司法實踐,只要作為當事人的離婚同意只要在各方真正含義,婚姻登記機關將離婚登記。至于離婚,子女是否有損害未成年子女的權利處置的支持協議,離婚協議的內容可以被執行,不屬于審查范圍。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協議的審查只是形式上的審查,而不是物質的審查。此外,法院審查的兒童撫養費協議的成效,但也研究是否對夫婦離婚,孩子是否支持的問題,共同財產和債務的共識。這個評論是同一物質的正式審查,而不是審查。
(三)難以執行子女撫養費
子女撫養未成年子女的離異家庭生活的骨干,但仍然有很多家長因各種原因拖欠子女撫養費,離異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只能用法律手段來保護自己的利益 - 申請法院執行子女撫養費。然而,在現實生活中,這對夫妻成立僅子女撫養費的道義上的責任,情感約束,法院很少執行到位。此外,為了使司法程序執行子女撫養費,成本高,效率低下,容易導致多次分期支付子女撫養費的情況下,的。多次執行,不僅浪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司法成本高,而且不利于保護離異家庭的未成年子女生活和教育。很多子女撫養案件的執法難度,不僅嚴重影響離異家庭子女的生活,而且還與人民法院的執行情況的嚴重問題。
二,支付困難的離婚原因后子女撫養費
原因中國支付子女撫養費離婚后困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是因為重男輕女思想的長期影響的兒童支持系統,但也因為法律的缺陷。
(一)離婚協議上的缺陷監管
中國的婚姻“,第37條規定:”離婚后,供養孩子之一,另一方須承擔由雙方協議的必要的生活和全部或部分金額的費用和有關期限的教育費用,;協議達成的,由人民法院從這個“我們可以得出結論,中國的法律對離婚的追求自由婚姻,自治的價值。因此,在離婚時,強調雙方達成的共識,該協議需要為子女適當的治療,并在“適當”如何掌握,沒有統一的原則,標準,規模。當事人認為婚姻是“適當”,或婚姻登記機關管理人員認為,“適當的”?;橐龅怯涋k公室經理認為“適當的”,B是不是婚姻登記管理也認為,“適當的。”所以,“適當的”度是很難把握,把握不當行為的程度,肯定對離異家庭的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婚姻登記條例“第13條賦予婚姻登記機關有權審查只是形式審查,審查的實質。此外,婚姻登記機關僅僅是考慮既作為當事人的父母,而不是作為感興趣的第三方的未成年子女,以考慮其合法權利。顯然,現行的制度是離婚和分隔的子女撫養問題,離婚第一,只為一療程,結果離婚的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這只是考慮到各方的利益,無論感興趣的第三方的權利,顯然是不夠的。在我看來,民政部門在形式審查,不利于確保離異家庭的未成年子女,確實是有缺陷的利益。
雙方自愿達成離婚協議,法院依職權審查,我們的法律是否是不相關的要求。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法院不會主動離婚的審查協議的實質性內容。然而,雙方或一方配偶,以達到離婚的目的,一方同意支付部分或全部其他非撫養費,顯然破壞離異家庭的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不利于保護的利益未成年子女,子女最好的原則和子女的利益意識不符合標準。未成年子女與父母相比是弱勢群體,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且不傷害他人的利益,作為價格。因此,這是因為法院離婚缺乏主動審查協議的權利,許多子女撫養費成了不可能的,因此不能真正保護離異家庭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生活。
(二)子女撫養執法制度的缺陷
拒不履行維護“婚姻法”第48條,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子女撫養意見”第21條還規定,拒絕執行生效的判決,裁定,調解子女撫養義務的當事人或其他人,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強制措施102條守則。 “子女撫養意見”第21條中使用“可能”而不是“應該”,它表明,法院當然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以執行法院,不能采取執法行動。從某種意義上說,孩子是否支持執法或上法庭。在現實中,法院很少執行,大多是由憑借道義上的責任,情感約束確定夫婦的子女撫養費支付。當這種現狀,主要是因為法律的缺陷,從而導致差或法院強制執行的情況下。此外,根據“子女撫養意見”執行子女撫養費的“第21條的規定比較抽象,過于原則,可操作性差。例如,當兒童父母的支持責任,支付子女撫養費的支付義務是不費時,不能直接支持方根據“子女撫養費的意見”第21條的規定,直接向法院起訴離婚執行協議,只能通過法院訴訟審查支付子女撫養費,子女撫養費的執行情況的執法程序,然后通過協議的有效性。因此,“子女撫養意見”第21條規定執法是不可行的,如何根據條款不夠具體,不容易離異家庭的未成年子女的當事人得到及時的支持成本,不利于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在子女撫養費的執法,我國的法律有沒有完善的規范。在本質上是缺乏系統的強制實施,支持取決于黨的主觀意志和道德標準的兒童支付。依靠道德約束的法律義務,難免薄弱。當事人不履行自己的義務,從監護的未成年子女的一方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作為這種情況下的私法性質,并因此法院,一直強調債權人的義務跟蹤人們的經濟形勢。面對不斷變化的外部世界,其調查能力是非常薄弱,特別是在債務人的隱蔽財產的情況下,它是難以核實。這一切都是由于基礎設施上的原因背后的公共權力和辦公室管理。因此,子女撫養費的執法,國家權力干預是非常必要的方面。在現實生活中,對于子女撫養費執行,法院很少執行。尤其是在市場經濟中,員工的流失率,工作是要經常更換,更多的是在執行撫養費,支付,主要靠自愿自覺的方式也出現新的不確定性問題。
正是因為中國的執法制度的缺陷,中國的離婚家庭生活和未成年子女的教育更是難上加難。離異家庭子女撫養未成年子女的最重要的生存發展保護的,如果不支付的,將嚴重影響離異家庭的未成年子女的正常生活和教育。父母離異的兒童帶來了嚴重的傷害,不支付子女撫養費更糟糕。我相信,用于支付子女撫養費的離婚,有關當局應及時,要解決快速響應,以盡量減少離婚離異家庭的未成年子女的損害,保護離異家庭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三,離婚后子女撫養費支付的解決方案,對策地位
1,加強實體法上的離婚協議的規管
婚姻法第21條,第36條規定,父母雙方都有子女撫養義務。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而不是因為他們的父母離婚和消除。離婚后,子女撫養權,無論是直接由母公司的,父母雙方都還是孩子。所以,不要直接支持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必須支付子女撫養費,這是毫無疑問的。從法律意義上的的分析,這是一個家長,家長不違法的強制性規范。自由之間的自治父母離異,不是絕對的,但相對應。權利,任何人在行使其權利,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未成年子女,主要作為感興趣的第三方權利,并支持他們的父母的權利,如離婚后,受到侵犯時,應當由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父母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離婚和父母的未成年子女在同等的法律地位,要改變目前的離婚和子女撫養問題將被分離出來,先離婚,只有離婚協議供養的未成年兒童的做法的后果。作為未成年人,弱勢群體,因此,在離婚協議中,父母離婚應堅持離婚自由及未成年子女不會損害兩者之間的團結的利益,可以忽略不計。同樣,在對方的利益為代價來達到目的。關于“離婚的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不會造成傷害”相繼出臺的婚姻法。在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得到有效保證的情況下,允許離婚協議生效,這是不是對離婚自由的限制,但公民在行使原則權利,不妨礙他人的利益法律勢在必行?;橐鰡栴}不是一個單純的私事,還涉及兒童和社會的利益。因此,由父母雙方協議(如果對方不同意支付所有子女撫養協議),以避免支付維修方法離婚,是國家的法律來規范和限制進一步的必要。
相信,子女撫養問題上的“最高人民的法院處理離婚案件若干具體意見”第10條的規定應被修訂相應的,為“如何驗證”應該是具體要求:一是家長的支持能力,支持方面不能保護他們的孩子的成本顯著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家長必須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法院核實情況。其次,法院由申請一經查實的能力顯著提高一邊提高兒童的費用不能保證,責令其父母雙方子女撫養問題重新進行談判的權利的行使核實,協商不成的,那就是事實成立由法院作出支持的關系決定的變化。已經確定,有沒有能力,以提高人民群眾的支持,不利于孩子的生長有關的狀況,申請人必須限制隨機啟動的“驗證應用程序”和司法資源的浪費行為的處罰。
(2)程序,以提高法院的離婚協議的審查
當事人自己之間的離婚咨詢,離婚協議的達成,法院有權審查各國的實踐也不同。日本,臺灣民法規定父母離婚,子女撫養費,按照協議,如果沒有被法院所達成的協議。這一制度的弊端,這是很難解決,以達到離婚的目的,在其雙方或一方配偶,一方同意支付對方的部分或全部不支持收支狀況。顯然,這將損害離異家庭的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兒童和他們的子女的最佳利益的原則,不符合的原則為基礎的。與他們的父母相比,離異家庭的未成年子女是脆弱的,在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但也不能以犧牲弱勢兒童的利益受損。德國民法典提供兒童權利和利益,法院可以責令家長必須同意拒絕了這一建議,但德國的規定是比較抽象,缺乏具體的檢查措施,可操作性差。與此相對應,美國通過一項積極的決定,法院的審查現役承諾。父母離婚,子女撫養協議時,必須遵守有關法律規定,不同意,否則法院不得予以承認。
3,改善兒童的支持執法系統
首先,“子女撫養意見”第21條應具體,當事人和法院,便于操作。二,子女撫養費的執行情況,法律制度也應該有前瞻性,我建議中國應繼續建立和完善兒童支持執法體系,并改變我們的贍養費取決于當事人的主觀意見和道德標準現狀。在我們的個人財產登記,報告制度不完善,應考慮直接涉及子女撫養費的支付系統中的執法措施的有關組織。有關組織,包括單位,(村)委會,明確責任,以加強他們在實施援助的當事人,拒絕支付子女撫養費和法律實施的順序可以予以處罰。第三,使用其他適當的措施,使子女撫養費的執行情況,解決不了問題。締約方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以保護未成年子女的離異家庭和健康成長。我為離異家庭執法的未成年子女申請有以下幾點看法:(1)離異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可直接向法院申請其上級機構的依賴未成年子女;(2)必須已登記由民政離婚協議或法院離婚,調解;(3)承擔的義務,支付子女撫養子女撫養義務人的撫養費應具備的能力。
4,落實措施推進子女撫養費
由于客觀原因,不支付子女撫養費和孩子的困難局面的支持的實施,目前每個國家的制度都有其相應的法規。許多國家都設立一個專門機構,負責子女撫養問題。如法國的“家庭補助金管理局”,美國,兒童支持機構(子女扶養局)。該機構將負責子女撫養問題,具體涉及到的一些問題。在正常情況下,該機構負責的義務,以支持人們對定期成本的一定量的支持,那么子女撫養費支付離異家庭的未成年子女的時間和數量,以保護的能力開展正常的生活和教育,以盡量減少父母離婚,影響到他們,使他們能夠健康正常生長。在這個制度中,如果支持債務人逃避或拒絕支付子女撫養費,以保護離異家庭的未成年子女的正常生活和教育,根據該機構的時間將提前到未成年子女的支持付款。在推進機構后,將支持債務人的債權人追索的身份。在此制度下,子女撫養費的執行情況是無條件的,因為它有國家安全部隊的杰作。由于他們的父母都需要自己的能力,以維持正常的生活,有一個國家的社會保障。社會保障是現代國家的民事賠償責任,義務。這是美國法律,“法律至上,社會保障,”立法的概念。在子女撫養執法,美國的制度是最引人注目的。雖然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經濟已經取得了很大成績,但我相信,我們目前的狀況尚不具備這些條件。
中國正在不斷加強立法,繼續建立健全社會保障制度,子女撫養費,法律制度也應該有前瞻性,因此,我建議在經濟發達地區,并逐步建立兒童支持機構,彌補司法程序解決不了問題。這個組織,職能,并在整個運行的性質,現在我們可以借鑒法國的“家庭支付機關”,可以提前支付給債權人定期到一個的一定數額的“家庭支持津貼”,確保該兒童的支持社會保障政策的一環,也就是說,具有一定的收入的元素,如果兒童的定期支付全部或部分不支持支付定期付款,因為無論什么時候,“家庭支付管理局”提前到債權人的家庭補助金的一定數額的定期付款。“兒童支持機構,以支持在上述范圍內不僅資助金額是負責任的,但也接受代表定期付款的一部分付款和收債公司的未來付款的委托,因此這項權力進行所有后續的收集過程。人們不支付子女撫養費的義務和費時,兒童支持機構可以先行墊付家人的支持福利,解決未成年子女的支持,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兒童超前支護機構,在這之后的支持債務人的債權的債權人追索身份。
建立一個專門的兒童支持機構的前提下,中國必須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由于子女扶養局啟動社會保障基金,以推進家庭支持的好處。因此,繼續改善我們的社會保障制度是成立兒童支持機構和關鍵問題的前提。我相信,隨著改革的深化,經濟和社會方面,中國目前的社會保障體系的不斷發展和進步,進一步提高的時機已經成熟,中國已經有了設立兒童支持機構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