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的財產受到監護人的損害后該如何辦
撤銷精神病人的財產受到監護人的損害后可以由具有資格的人請求撤銷監護人資格。對于監護人的確認有爭議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可以指定監護人。關于精神病人的財產受到監護人的損害后該如何辦的問題,下面小編為您進行詳細解答。
一、精神病人的財產受到監護人的損害后該如何辦
1、《民法典》規定撤銷精神病人的財產受到監護人的損害后可以由具有資格的人請求撤銷監護人資格。對于監護人的確認有爭議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可以指定監護人。
2、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二十六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精神病人生活難以保障是否應支持原告離婚的訴訟請求
1、為保障當事人婚姻自由的權利,不應以夫妻撫養義務限制原告行使離婚請求權。
2、起訴離婚,既是夫妻長期矛盾導致感情破裂引起,也與被告患精神疾病有必然關系,如果離婚將導致本已生活困難的精神病人面臨更加艱難的生存環境,原告的訴訟請求應否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