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什么情況屬于無監護能力
父母無監護能力的情況: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父母因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等,被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的。關于父母什么情況屬于無監護能力的問題,下面小編為您進行詳細解答。
一、父母什么情況屬于無監護能力
1、父母無監護能力的情況: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父母因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等,被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的。
2、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六條,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二、監護人設立的方式有哪些
1、法定監護。法定監護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范圍和順序的監護。法定監護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擔任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對子女享有親權,是當然的第一順位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依次有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父母單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2、指定監護。指定監護是指有法定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對監護人有爭議時,由監護權利機關指定的監護。指定監護實際上是法定監護的延伸,仍屬法定監護范疇。
綜上所述,監護人如果因為特殊情況失去監護能力,則對孩子繼續監護就不適宜,這種情況下,如果孩子祖父母或者其它親屬提出擔任監護人,法院會進行監護人變更。沒人主張的,法院可以指定監護,由孩子所處街道辦或者居委會承擔監護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