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領養關系成立后能否解除
很多人都說一個家庭有父母和孩子才算是一個完整的家,然而有些家庭卻因為種種原因無法生育屬于自己的孩子而感到遺憾。而我國法律允許沒有孩子的家庭收養孤兒或者別人家的孩子,恰好可以彌補這個缺憾。那么,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領養關系成立后能否解除?什么情況下可以合法解除收養關系?本文整理了相關的資料,請大家閱讀。
一、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領養關系成立后能否解除
能解除。在我國法律上,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是可以解除領養關系的。收養關系的解除,具體可通過以下兩種方式解除:
1、依當事人的協議而解除收養關系。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條件是:
①須當事人同意。就收養方而言,須得養父母同意,就被收養方而言,養子女已成年時,經養子女同意即可;養子女沒有成年的,須得養子女的生父母或原送養的監護人同意,養子女已有識別能力的,還須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诋斒氯隧殞ω敭a生活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別無爭議。協議解除收養關系可按公證或登記程序辦理。公證機關辦理解除收養的程序,亦可以分為申請、審查、辦證三個環節。
2、依當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收養關系。一方要求解除收養關系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或雙方同意解除收養關系,但在財產和生活困難有爭議的,一般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亦可經訴訟程序由人民法院處理。人民法院審理收養案件,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幫助當事人達成協議;調解無效時,依法判決。
二、什么情況下可以合法解除收養關系
解除收養關系的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養關系:
1、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
2、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
3、送養人行使對養父母子女關系的解除權的;
4、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的。養子女年滿10周歲的應征得本人同意。被收養人仍未成年的,收養人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送養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
三、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協議解除及因違法行為而解除】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 【關系惡化而協議解除】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條 【解除收養關系登記】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條 【解除收養關系后的身份效力】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與養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是,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 【解除收養關系后的財產效力】收養關系解除后,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但是,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