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時能否追索撫養費
撫養孩子是夫妻雙方共同的責任,應由雙方共同承擔撫養義務,如果一方不履行撫養義務,未成年子女有權主張撫養費,夫妻離婚時,撫養孩子的一方也是可以向不承擔撫養責任的一方追討以前的撫養費。關于夫妻離婚時能否追索撫養費的內容,本文整理了相關的資料,請大家閱讀。
一、夫妻離婚時能否追索撫養費
追索撫養費是不受訴訟時間限制,所以夫妻離婚時,可以追索以前的撫養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六條 【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的撫養義務和子女的贍養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二、起訴離婚孩子撫養費是如何計算的
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原則性規定,夫妻離婚后,一方撫養子女的,另一方應當負擔撫養費。撫養費負擔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判決。《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對撫養費數額的確定方法和給付方式作了具體規定。針對夫妻雙方不能協議而須由法院判決的情況,該意見規定一般按照不同收入標準的20%—30%來確定撫養費數額,但最高不得超過50%。同時還規定撫養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一般情況下,這些事實能夠通過庭審調查的程序查明,具體操作時應著重調查以下三個內容:
一是被撫養子女的人數及子女的實際情況,因為被撫養人數量和實際情況的不同,最終參照標準適用的比例也不同。如果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高于20%—30%,但最高一般不得超過50%。
二是撫養人的具體收入情況,被撫養人是否有固定收入,收入是多少,都需要在庭審中具體查明。對于無固定收入的,須查明撫養人當年總收入的情況或是撫養人所從事的相同行業平均收入情況。
三是對特殊情況進行查明,如一次性給付全部撫養費的,需要對撫養人是否具備一次性給付的條件進行審查。對以財物折抵撫養費的,需查明一方當事人是否屬于無經濟收入或下落不明的情況,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