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孩子監護權變更的幾率大嗎
在現實生活中,我們都知道對于婚姻存續之間,產生離婚的因素有很多,那么離婚后孩子監護權變更的幾率大嗎?孩子監護人可以變更嗎?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離婚后孩子監護權變更的幾率大嗎
夫妻離婚后,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除外。夫妻離婚后,孩子監護權的變更有三種情況:
一是現有的監護人喪失了監護能力;
二是監護人不履行監護權,即監護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監護的職責;
三是由于失去監護人。
二、孩子監護人可以變更嗎?
可以變更。申請變更監護人是指被申請人的監護人不能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不服有關組織指定的監護人且又未在法律規定期限內起訴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員或者有關單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變更被申請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監護人可能由于以下三種原因不能承擔監護職責:一是監護人不具備監護資格。例如,監護人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備履行監護人的資格;或者,監護人的經濟條件不適合擔任監護人;二是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將可能給被監護人造成損害的或者已給被監護人造成損害的;三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7條規定的情形申請變更監護人的,即有關組織依照《民法典》規定指定監護人,以書面或口頭通知了被指定人的,應當認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應當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起訴的,按變更監護關系處理。
三、離婚后變更女兒撫養權的條件是什么
離婚后變更女兒撫養權的條件是: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三)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五)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