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的撫養費標準具體數額如何確定?
夫妻雙方離婚,子女隨一方生活的,另一方有支付撫養費的義務。撫養費的支付標準根據具體情況,都是不一樣的。那么子女的撫養費標準具體數額如何確定??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子女的撫養費標準具體數額如何確定
根據司法解釋,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孩子的撫養費可按以下標準支付:
(一)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二)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三)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如果離婚男方不付撫養費怎么辦
撫養費是父母或其他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的人,為未成年人承擔的生活、教育等費用。我國法律上的撫養費,是指當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支付給未成年人的費用。
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民法典》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民法典》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一)如果一方無經濟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導致對方拿不到撫養費的話,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如果不給撫養費方存在減少給付情況,那他可以減少給付。減少給付情況,主要指給付一方,由于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經濟相當困難,無力按原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一方又能負擔子女的大部分撫養費,那么可請求減少給付。
(二)如果一方拒不交納人民法院有關撫養費的判決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協助執行。
如果一方不執行的是離婚協議中約定應給付的撫養費,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而必須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原協議約定為證據,請求法院判令對方履行其應盡的義務。
綜上所述,就是離婚男方不付撫養費怎么辦的回答,我們可以知道,按照法律規定,假設一方,沒有和孩子生活在一起,必定要支付一定的撫養費用,這是作為父母該盡的責任,假如一方不予支付,我們可以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假設是實在無力支付,可以用東西抵押,雙方愿意的情況下也可以延緩日期。
三、撫養費用的數額是否可以變更呢
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在一定條件下,經子女提出是可以增加的。另外,在特殊情況下,支付撫養費一方的父或母,可以提出減免原定撫養費的要求。主要情況有:
(一)直接撫養一方再婚,再婚配偶愿意承擔給付子女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可減少或免除不直接撫養子女的撫養費。(二)給付撫養費的一方,因出現新情況,或經濟出現困難,按原定數額難以支付的情況,可通過協議或判決酌情減少原給付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