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撫養孩子撫養權卻歸男方,是否可以變更撫養權
陳女士和李先生出生于2004年,丈夫和妻子和一個女兒陳思。關系冷漠,李先生曾在2006年提出離婚訴訟,被判處有期徒刑離開。一年后,另一位李先生的投訴。經調解,達成了離婚協議,包括有關撫養女兒陳思的條款,“李先生的女兒都出生生活與陳思,陳女士2009年9月每月的撫養費從200美元至18時。事項由于看望女兒,然后同意,陳女士訪問權利的訴訟提起去年,陳女士在法庭上的第二個月,四個星期的星期六8:00至17:00星期日為一周訪問陳思行使權利的決定。
從邏輯上講,“訪問”的爭議已妥善處理,發生意外來探望她的母親撫養義務的父親長時間并不重要。這是1個月后,于5月23日開始的句子,陳女士將她帶回,第二天下午沒有李將被發送到她的家。但在5月25日(周一)直接向幼兒園的女兒。李先生的女兒沒有回來,一點也不擔心。這樣,陳女士陳思采取每天回家住在一起,一直以來。雖然母親和女兒相處得中規中矩,但陳始終覺得這個名字是沒有理由。在這種情況下,她在5月起訴李先生今年法院要求自己的生活與陳思,李每月撫養費$ 1000,時年僅18歲的,另支付按照這個標準在過去的6一月至五月今年的贍養費1.2萬元。
李認為,離婚后,陳女士放棄探望女兒,但他從來沒有停下來看望女兒。去年5月23日,陳女士訪問權實施后,并沒有返回到他的女兒,同時考慮到,它常常是提高她的女兒和他們的家庭,他們的爭端問題,為了避免不利影響女兒,也不會采取搶奪女兒的極端行為。但往往到幼兒園,看到他的女兒。此外,雖然他更忙了,但不在家時,家長可以采取照顧她的女兒,而且,她的女兒帶來的祖父母照顧。因此,不同意改變他的女兒起訴的監護權。
法院認定,離婚后的孩子們繼續訪問有爭議的問題。宣判后,因為陳女士未能履行在規定的時間,就是不回李陳思停留時間的摩擦。但在事件發生后,李先生和陳女士沒有聯絡她的女兒轉讓事宜,也不是她幼兒園,她的背部和沒有通過法律手段事項解決爭端,自2009年5月25日,在兩個女兒開始迄今為止,盡管他們被稱為支持李,但其實,陳女士的實際支持。一年的溝通后,陳女士和陳思深化女兒的感情。考慮青春期方法陳思,生理,心理會改變她的生活與她的母親在他們的日常生活和照顧多種因素,更周到,以確定適當的生活與她的母親陳思。自2009年5月25日,日至今,陳思陳支持的實際,所以要求李支付,直至2010年5月,只起訴撫養費,不違背法律,而且還支持從2009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