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的涉外婚姻有什么?
導讀:婚姻的締結需要得到法律的認可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無效的婚姻是得不到法律的認可的,那么在涉外婚姻中,什么樣的涉外婚姻是無效的?下文為您詳細介紹。
一、我國《婚姻法》對無效婚姻的規定
我國1950年、1980年《婚姻法》均未規定無效婚姻內容,只是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版已廢止)中才有“婚姻關系無效”的提法。2001年《婚姻法》修訂中,確立婚姻無效和可撤銷婚姻的內容,使得《婚姻法》的體系更為完善。現行《婚姻法》第十條第1款規定,婚姻無效的原因有: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對于無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婚姻法》第12條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二、新的《婚姻登記條例》(2003年10月1日實施)取消了對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以及對重婚事實向檢察機關舉報的規定,弱化了婚姻登記機關的司法職能。使得婚姻無效的宣告請求權人只是限定在婚姻當事人及其利害關系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七條規定“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包括:
1、以重婚為由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2、以未到法定婚姻為由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3、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4、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5、未根據《婚姻法》到有關部門登記辦理手續的也視為無效婚姻。
只要是無效的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之間也不具有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應當予以解除。
三、涉外無效婚姻情形有哪些?
根據《民法通則》第14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因此,我國公民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結婚,適用中國法;我國公民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外結婚適用婚姻舉行地國家的法律。而這里的中國法,既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民法通則》第147規定,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即是說要看涉外婚姻一方在哪里訴訟。如果是在中國訴訟,就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在外國訴訟,就適用該外國的相關婚姻實體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