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應對涉外離婚財產糾紛?
導讀:無論是一般的夫妻離婚還是涉外夫妻離婚,在離婚時都難免會產生離婚財產糾紛,那么對于涉外離婚財產糾紛要如何解決?具體的法律規定如何?下文為您詳細介紹。
一、涉外離婚財產糾紛的處理
世界各國的民法規定中都規定了:不動產的所有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有以下幾種情況應當注意:
1、基于這一條規定,雙方離婚時所涉及的財產糾紛,不一定能夠在離婚時一并解決。也就是說,如果雙方辦理離婚時,還有部分不動產是在其他國家或地區,那么在辦理離婚的法院,只能處理位于該離婚地法院的不動產和動產,對于不在離婚地法院的不動產,雙方只能另行在該不動產所在地解決該不動產爭議。
2、離婚雙方已經在其他國家辦理了離婚手續,但涉及不動產在中國尚未分割處理。如果雙方對位于中國的不動產不能協議解決而需通過法院訴訟解決的,雙方應當首先向提出申請一方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雙方在國外的離婚是有效的,之后才能請該不動產所在地法院訴訟解決財產糾紛。
二、涉外離婚的相關法律規定
涉外婚姻離婚財產分割案件合用中國訴訟時效劃定的條件是準據法為中國法,法院對涉外離婚財產分割案件入行審理,首先應當明確該涉外離婚財產分割案件的準據法,只有在準據法為中國法的條件下,方能合用中國法律有關訴訟時效的劃定。
在中國法院入行訴訟確定準據法需按照民法通則第八章關于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法律合用等劃定來執行。
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七條劃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合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合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同時第一百四十四條劃定,不動產的所有權,合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意見第188條劃定:我國法院受理的涉外離婚案件,離婚以及因離婚而引起的財產分割,合用我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