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登記需要提供什么資料
在我國,男女雙方若想結為夫妻的話,是需要攜帶相關的材料到婚姻登記機構辦理手續的。其中婚姻涉外的話其所需的材料、登記程序等都會有所不同,那么涉外婚姻登記需要提供什么資料呢?接下來就由小編為大家進行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涉外婚姻登記需要提供什么資料
涉外婚姻登記針對辦理人身份的不同,可分為下面幾種情況:
(一)中國居民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ǘ┩鈬?、外籍華人
1、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
2、我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件》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
3、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4、外國留學生中的中專、大專和本科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一般不得結婚。其他學生(進修生、研究生等)要求與中國公民結婚的,除持有上述證明外,還須持有所在院校的學業證明。
5、再婚者的離婚證件或配偶死亡證明(離婚證件需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由該國使領館直接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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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香港居民身份證、回鄉證或海員證。
2、我司法機關委托的香港律師辨認的香港婚姻注冊處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和經該律師證明。
的由申請人做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從未登記結婚的聲明書。
3、再婚的離婚證件或配偶死亡證明。
?。ㄋ模┌拈T同胞
1、澳門居民身份證、回鄉證或海員證。
2、澳門婚姻及死亡登記局出具的結婚資格證明書或無結婚登記證明書。
3、再婚者的離婚證件或配偶死亡證明。
(五)臺灣同胞
1、臺灣同胞旅行證或我駐外使領館簽發的加注有“臺灣同胞”字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
2、臺灣公證機關出具的無配偶證明或公證的本人戶籍登記簿底冊復印件。
3、離婚或喪偶的臺灣同胞還需提供經過公證機關公證的離婚證件或配偶死亡證明,無法提供上述證明,可以提供經公證的臺灣或港澳報紙刊登的當事人離婚的聲明書或公告,未經公證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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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駐該國使、領館頒發的本人護照。
2、經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居住國公證機構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或我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
3、再婚者的離婚證件或配偶死亡證明,并經本國外交部和我駐外使領館認證。
二、涉外婚姻如何登記
凡證件齊全,符合《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可持上述證件到涉外婚姻管理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結婚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接受當事人的結婚申請后,應進行認真審查。審查內容主要有三點:
?。?)雙方當事人是否自愿
?。?)當事人雙方是否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3)雙方都是外國人的,當事人還需提供本國法律在國外辦理結婚登記有效的條文,以保證我國婚姻登記的有效性
經婚姻管理登記機關審查,認為當事人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并應在一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發給結婚證。
中國公民和外國人要求復婚的,按結婚的程序辦理登記。
申請結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應向婚姻管理登記機關交納婚姻證書工本費和登記手續費。所需翻譯費用由本人自付。
三、什么情況下涉外婚姻無效
?。?)重婚的
?。?)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婚前患有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未到法定婚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