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生育問題
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印發《關于內地居民涉港生育問題的規定》和 《關于中國內地居民涉外生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國計生委〔1998〕111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計劃生育委員會: 為妥善解決內地居民涉港澳臺生育有關問題和中國內地居民涉外生育有關問題,依據國家有關法 律、法規,制定《關于內地居民涉港生育問題的規定》和《關于中國內地居民涉外生育問題的規 定》 ,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內地居民涉港生育問題的規定 一、內地居民與香港居民結婚后在內地生育的,執行內地居民一方戶口所在地有關生育政策的規 定。內地居民與香港居民結婚生育,在執行內地有關生育政策的規定時,香港居民一方結婚前已 有的子女以及內地居民與香港居民結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內地定居的,不計算該子女數。 二、內地居民與香港居民結婚后,要求在內地生育并符合上述規定的,須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婚 姻狀況證明和生育狀況證明,由內地居民一方按其戶口所在地有關計劃生育的法規和規定辦理有 關生育手續。 三、內地居民與香港居民結婚后,符合規定的生育條件,但未辦理有關生育手續而生育子女的, 補辦有關生育手續后免予處理;未婚生育第一個子女的,補辦結婚登記和有關生育手續后,可以 減輕或免予處理。 四、內地居民與香港居民結婚后,內地居民一方在香港合法定居后,不執行內地有關計劃生育的 法律、法規和規定。五、內地居民涉臺灣、澳門生育的有關問題,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附 2: 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中國內地居民涉外生育問題的規定 一、中國內地居民與外國人結婚后在內地生育的,執行中國內地居民一方戶口所在地有關生育政 策的規定。中國內地居民與外國人結婚生育,在執行中國有關生育政策的規定時,外國人一方結 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內地居民與外國人結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內地定居的,不計算該子女數。 二、中國內地居民與外國人結婚后,要求在內地生育并符合上述規定的,須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 婚姻狀況證明和生育狀況證明,由中國內地居民一方按其戶口所在地有關計劃生育的法規和規定 辦理有關生育手續。 三、中國內地居民與外國人結婚后,符合規定的生育條件,但未辦理有關生育手續而生育子女的, 補辦有關生育手續后免予處理;未婚生育第一個子女的,補辦結婚登記和有關生育手續后,減輕 或免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