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離婚的辦理
涉外婚姻離婚的辦理涉外婚姻是指一國公民同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結婚和涉外離婚。在我國,“涉 外婚姻”也指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之間的婚姻。根據 我國法律,我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凡涉 外婚姻當事人在我國境內結婚或離婚的,都必須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辦理 為維護國家利益,各國對涉外婚姻的主體均有一定限制,如我國現役軍人、外交人員、公安人員、 機要人員和其他掌握重大機密的人員以及正在接受勞動教養和服刑的人員,不許與外國人結婚。 涉外離婚的解決途徑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離婚有兩種途徑,一是當事人對離婚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 題均無異議的,可以達成協議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二是通過人民法院由訴訟程序解決。 在涉外離婚中,無論是雙方自愿離婚還是一方要求離婚,一般最好是通過訴訟程序由我國法院作出 判決的方式離婚。這是因為,有些國家只承認法院的判決的離婚。在雙方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有些法院 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當場為雙方辦妥離婚手續。 其他需要注意的問題 (1)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 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2)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需要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必須 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律師。 管轄原則 1、我國一般原則。有關涉外離婚案件應該以“原告就被告”作為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對公民 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 法院管轄”。 2、我國的特殊原則。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在國內結婚后,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需由婚姻締結地法院所屬國法院管 轄為由不予受理, 雙方回國要求人民法院處理的, 可由原結婚登記地或被告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這類離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則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國以當事人 的國籍所屬為理由拒不受理,雙方回國要求人民法院處理的,可由被告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 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 法院有權管轄。 (5)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 民法院管轄。 (6)涉港、澳、臺的離婚案件的管轄,比照涉外案件處理。 涉外離婚中的財產和撫養糾紛 (一)財產糾紛的解決方式 世界各國的民法規定中都規定了:不動產的所有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有以下幾種情況應當 注意: 1、基于這一條規定,雙方離婚時所涉及的財產糾紛,不一定能夠在離婚時一并解決。也就是說, 如果雙方辦理離婚時,還有部分不動產是在其他國家或地區,那么在辦理離婚的法院,只能處理位于該 離婚地法院的不動產和動產,對于不在離婚地法院的不動產,雙方只能另行在該不動產所在地解決該不 動產爭議。 2、離婚雙方已經在其他國家辦理了離婚手續,但涉及不動產在中國尚未分割處理。如果雙方對位 于中國的不動產不能協議解決而需通過法院訴訟解決的,雙方應當首先向提出申請一方所在地的中級人 民法院申請承認雙方在國外的離婚是有效的,之后才能請該不動產所在地法院訴訟解決財產糾紛。 (二)子女撫養糾紛的解決方式 中國法律規定,扶養適用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父母子女相互之間的扶養、夫妻 相互之間的扶養以及其他有扶養關系的人之間的扶養,應當適用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系國家的法律。 扶養人和被扶養人的國籍、 住所以及供養被扶養人的財產所在地, 均可視為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的關系。 涉外婚姻協議離婚如何辦理手續 一、辦理機構和時間。 當事人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比如上海,就是上海市民政局婚 姻管理處,地址位于漕寶路 70 號光大會展中心婚禮廣場三樓,辦理時間為每周四下午的 1:30-4:00, 聯系電話是 64325087。 二、辦理條件。 1、雙方當事人必須是自愿離婚; 2、雙方當事人必須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事項達成一致意見; 3、原結婚登記必須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4、雙方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5、雙方當事人必須共同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指定的登記機構辦理。 三、辦理協議離婚時應攜帶的材料。 (一)國內一方,應攜帶: 1、本人的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含復印件) 2、本人《結婚證》 3、雙方共同簽署的《自愿離婚協議書》,協議書應用中文書寫。 (二)香港、澳門、臺灣居民,應攜帶: 1、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含復印件); 2、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共同簽署的《自愿離婚協議書》。 (三)華僑、外國人,應攜帶: 1、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含復印件); 2、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共同簽署的《自愿離婚協議書》。 說明: 1、還應提交 2 張 2 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2、辦完離婚登記后,需要提交注銷后的《結婚證》復印件。 四、辦理期限和收費。 期限為一個月。但一般來說,如果攜帶的證件齊全、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婚姻登記管理處會當場 受理、發證,通常 40 分鐘左右就可以辦理完畢。如果不符合法定條件,婚姻登記機關會退回相關證件, 并會書面告知不予辦理理由。 收費依據是《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發布民政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國家物 價局、財政部(1992)價費字 249 號],標準為:40 元/人。 五、辦理程序步驟。 1、出示證件; 2、填寫《離婚協議書》; 3、填寫《申請離婚登記申明書》; 4、審查; 5、發證。 六、境外結婚證的公證、認證。 (一)國外結婚證書的公證、認證: 1、委托國外律師公證人將國外注冊的結婚證進行公證; 2、委托國外律師將公證過的結婚證在該國外交部進行公證; 3、委托國外律師將經過該國外交部門公證的結婚證在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4、國外律師將認證過的法律文書寄回國內使用。 (二)香港地區結婚證書的認證: 1、委托香港的中國司法部指定的公證律師做公證(包括查核和公證); 2、委托香港律師到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加蓋轉遞章; 3、將該份文件寄回內地使用。 (三)澳門地區結婚證書的認證: 委托澳門的中國司法部指定的公證律師做公證。需要說明的是,公證書是否需要中國法律服務(澳 門)有限公司加蓋轉遞章,目前尚無明確要求。 (四)臺灣地區結婚證書的公證認證: 1、委托臺灣律師到臺灣公證機關公證; 2、臺灣公證機關將公證文書副本寄交內地公證員協會和內地當事人; 3、內地一方將公證文書拿到上海公證員協會作核證。核證后即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