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分配順序有哪些規定
隨著社會的進步,人們法律素養的提升,我們不再生活于舊時代的封建社會了。不會跟古代一樣去說你是嫡子,我是庶子,低人一等,在繼承的時候也有區別。那么你知道遺產繼承分配順序是怎樣規定的嗎?下面為您介紹,歡迎閱讀。
一、遺產分配順序是怎樣的
1、應該先看死者是否有遺囑,有遺囑的,應按遺囑執行。
2、沒有遺囑的,應該確定哪些人可以作為繼承人。繼承人分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其中配偶,不論男女繼承權是平等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且不論男女繼承權是平等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俗稱爺爺、奶奶、姥爺、姥姥)。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二、財產繼承中遺產的處理和分配方法:
在我國,財產繼承中遺產的處理和分配大致是按如下步驟進行的:
(一)析產
析產,是指將共有財產中屬于個人的份額分割出來。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二)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
1、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2、債務清償原則
(1)限定清償原則
(2)繼承人分擔債務原則
(3)執行遺贈不影響債務清償
《繼承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4)遺產已被分割后,債務仍應當清償
(5)債務不得影響預留的份額
《繼承法》第十九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的遺產份額,不得因債務清償受到影響。
(三)遺產的分割
1、遺產的分割原則
(1)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
(2)保護其他人合法權益。
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如胎兒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繼承人繼承;如胎兒出生時就是死體的,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2、遺產分割的方法
(1)作價分割價值或實物分割;
(2)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四)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的處理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三、遺產繼承的注意事項
(一)時效限制
立遺囑是公民的一項私權行為,表現為公民對個人財產的自由處分。公民可以在遺囑中自主決定其遺產承受人,承受人既可以是其法定繼承人,也可以是國家、集體或其他公民(此類遺囑在法律上叫遺贈)。當然,遺產承受人有權按照遺囑接受或放棄遺產。
然而,遺囑何時生效,遺產承受人什么時候可以接受或放棄遺產?會不會過了一段時間,就不能接受遺產了?生活當中,不少人都對此存有疑問。
對于一個形式上完備,內容確定的遺囑在遺囑人死亡時生效。但遺囑生效后,并不表明遺產承受人在任何時候均可不受阻礙地行使其繼承權利。
遺囑繼承在本質上是財產所有權的流轉,所以遺囑繼承的效力會受到財產所有權效力的影響。為了促進財產流轉,充分利用財產,不讓財產承受人躺在權利上睡覺,國家對遺產承受人繼承權利的保護期限作了一定的規制,表現在:
第一,對受遺贈人接受遺產期限作了規制。《繼承法》第25條第2款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二,對繼承權受到侵害請求法院保護的期限作了規制。《繼承法》第3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也即,如果受遺贈人在法定時間內不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其繼承權就不再受法律保護;如果遺產承受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繼承權受到侵害,不在法定期間起訴,就喪失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保護的權利。
(二)權利放棄
繼承權作為一項權利,繼承人有放棄的自由。然而,一項放棄繼承權的表示,在什么情況下能夠被認為有效?
首先,必需是繼承人本人作出放棄的表示,他人包括繼承人的監護人都無權放棄。
其次,繼承人具備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放棄繼承權須在特定時間作出。《繼承法》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權須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作出表示。遺產分割后,遺產已經變成繼承人的財產,此時放棄的是所有權而不是繼承權。
第四,繼承人放棄繼承不得損害他人利益。比如,放棄繼承權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的撫養、扶養、贍養義務,或其他債務履行的,放棄無效。
第五,放棄繼承權須以法定方式作出。在訴訟前放棄的,須以書面方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表示,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為有效;在訴訟中,繼承人口頭向法院表示放棄的,繼承人在筆錄中簽名,該放棄也有效。
繼承人放棄繼承后翻悔的,須在遺產處理前提出,并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承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