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遺囑不需要見證人
一般在訂立自書遺囑和公證遺囑的時候,并不需要見證人在場見證。這是因為,在《繼承法》第17條中規定了,訂立代書遺囑、口頭遺囑和錄音遺囑的時候,需要由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換言之除了這幾種遺囑形式外,其他的就不需要見證人了。
一、什么遺囑不需要見證人
《繼承法》第17條規定,代書、錄音、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這是因為這三種形式的遺囑相對來說,其準確性、可靠性不及自書、公正遺囑,由見證人見證,可防止遺囑被偽造、篡改,有助于表達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且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只有一個或沒有見證人的遺囑無效。
其中,受遺囑人委托,將遺囑人口述的遺囑內容記錄下來,并保證準確無誤的見證人,又稱代書人。
見證人、代書人在見證了公民立遺囑的過程之后,必須在書面遺囑上親筆簽名,不會寫字的按指印,并注明年、月、日、時及地點。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二、哪些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我國《繼承法》第十八條規定: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6條對遺囑見證人作了補充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也就是說,如果想讓代書遺囑、錄音遺囑、以及口頭遺囑有效,遺囑見證人必須不是我國法律規定的這三類人。否則,所立的遺囑無效。
在訂立遺囑的時候,要考慮一下是否需要有符合條件的見證人在場見證。此時就要看采用哪種形式訂立的遺囑,如果是訂立公證遺囑或者自書遺囑的話,那按照有關法律的要求,并不需要見證人。同時這樣也不會影響到遺囑的效力,這個時候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要不要見證人在場見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