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繼承權需要夫妻雙方簽字嗎
我們知道,生老病死是人必經程序,自然人死亡之后,就會發生繼承的問題。一般子女對父母的遺產都是享有繼承權,但是很多時候子女會選擇放棄繼承權,那么,放棄繼承權需要夫妻雙方簽字嗎?放棄繼承權需要注意的問題有哪些?我們就來看看,是否可以讓親戚做代書遺囑見證人嗎?本文整理了相關的內容,請大家閱讀。
一、放棄繼承權需要夫妻雙方簽字嗎
1、放棄繼承權不需要夫妻雙方簽字,誰是遺產的繼承主體,誰就需要簽字。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二、 放棄繼承權需要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1、放棄繼承的表示必須在繼承開始以后做出。因為于繼承開始前,繼承人并不享有可以處分的主觀權利,僅享有客觀權利,而客觀權利僅是一種資格,是不得拋棄的。
2、放棄繼承的表示應當在遺產分割前做出。因為遺產分割之后,遺產已轉化為繼承人的個人財產,這時,繼承人即使放棄所得遺產,放棄的也已經不是繼承權,而是個人財產的所有權。
3、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是一種單方的法律行為,無需征求任何人的同意或認可,均有放棄繼承權的自由。但是,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會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則繼承人不得放棄繼承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4、繼承權的放棄是否可以附保留條件,這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爭議點集中在以下兩個問題上:
(1)繼承人可否部分放棄繼承權。我國現行民法典對此未做明確規定。一般認為,繼承權具有不可分性,只能全部接受或者全部放棄,而不能附加任何條件,不允許部分接受或部分放棄繼承。如果允許繼承人部分放棄繼承權,就會導致繼承人只繼承權利,而不承受義務。如果繼承人只想得到部分遺產權利,而將應得的其他遺產權利讓與其他繼承人,則其完全可以在接受繼承后對其所得的遺產為讓與或在遺產分割時放棄。
(2)繼承人可否將其所放棄繼承的遺產讓給他人。我國民法典并未區分不接受繼承和放棄繼承。我國民法典上規定的放棄繼承就是不接受繼承。繼承人放棄繼承權也就是不參加民法典律關系,不能取得遺產,當然也就不能將其所得的遺產讓給他人。
至于繼承人表示自己不接受遺產,而將遺產讓給他人,這并不是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而是放棄遺產的意思表示,是對其參與繼承后所得遺產的處分,而不是對繼承權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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