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能夠給第三人保管嗎
現實生活中,很多人都會在自己離世前準備好遺囑,避免家庭其他成員為了財產起了爭端,遺囑訂立好后要么自己保管了,要么交由律師保管,或者可以將相關遺囑交由自己信任而身體健康的其它親屬代為保管,那么,我們來看看,遺囑能夠給第三人保管嗎?針對這些問題,本文整理了相關的內容,請大家閱讀。
一、遺囑能夠給第三人保管嗎
1、遺囑是能夠依法交給第三人保管的,遺囑也可以由自己保管。被繼承人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遺囑人可以將相關遺囑交由自己信任而身體健康的其它親屬代為保管,或直接交給遺囑對其有利的繼承人保管。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 【遺產管理人的選任】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二、遺囑由誰來執行呢
1.遺囑一般由遺囑繼承人來執行。但是根據我國遺囑人也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負責執行遺囑。也就是說,遺囑執行人既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也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2.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囑托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執行遺囑;如果沒有此項囑托,則全體繼承人以平等地位參與遺囑的執行。
3.為了保障未成年的繼承人和不在繼承開始地點的繼承人的利益,遺囑人可以囑托繼承人以外的其他個人或者組織充當遺囑執行人,負責執行遺囑。遺囑執行人通常是遺囑人所信賴的、能體現遺囑人意愿的無利害關系人,他在執行囑托任務時,繼承人無權對遺產進行處分。
三、為什么遺囑執行人不能是法定繼承人
這是因為遺囑的執行,直接與遺囑繼承人、利害關系人執行遺囑難免會有偏向從而引起糾紛,尤其是當遺囑繼承人有數人,或者遺囑的內容涉及到將財產遺贈給國家、集體和其他公民時,依靠法定繼承人或利害關系人自己去處理,往往易生弊端。
為了妥善解決這一問題,保護遺囑人利益和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我國《繼承法》規定了遺囑執行人制度。遺囑執行人一般以公正、有威信的親友擔任為宜。
遺囑執行人負責保管遺產,并有權提起關于排除妨害繼承的訴訟以及參與有關的訴訟活動。如果遺囑人生前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或者執行人拒絕接受,或者執行人不稱職,則可以由全體繼承人參加執行遺囑;也可以由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指定或撤銷遺囑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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