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財產或權利不可以成為遺產或不可以繼承
在現實生活中,針對被繼承人留下的財產,往往繼承人是需要按照遺囑進行繼承的,那么哪些財產或權利不可以成為遺產或不可以繼承?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哪些財產或權利不可以成為遺產或不可以繼承
(一)與被繼承人密不可分的人身權,人身權不能繼承。如著作權中署名權。
(二)與公民人身有關的債權、債務。以特定身份為客體的,不能繼承。如受遺贈人(被繼承人)先于遺贈人死亡的,受遺贈人的繼承人不能繼承遺贈中指定的財產。
(三)國有資源的使用權。如采礦權、漁業權等。須重新申請,不能繼承。
(四)承包經營權。承包的收益可以繼承,法律允許繼承人繼承的可以繼承承包。
(五)宅基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可以與房屋一同轉移,但是此權利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的定義】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二、繼承財產屬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這個是要視情況而論的。
(一)如果是法定繼承得來的遺產,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二)如果是基于遺囑繼承得來的遺產,則屬于個人財產;
(三)法律依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
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三、不繼承遺產就不用繼承債務嗎
不繼承遺產就不用繼承債務,根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