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已過戶,是否還有權要回?
夫妻鬧離婚,女方寫了離婚協議,放棄孩子撫養權并主動將房產過戶給了男方,男方拿到房產后反口不離婚,法院該如何處理兩人關系和房產?肇慶市中院昨日公布這起典型案件,認為離婚協議書只要一方不簽名即未生效,房產過了戶也屬無效變更?! ?007年,由于丈夫阿光不同意妻子小華外出做家教,兩人發生爭執,夫妻關系變得不再和睦。直到2010年5月,小華起草了一份離婚協議書,提出只要阿光答應撫養孩子,她就將婚后購買登記在她名下的房產過戶給阿光。同年7月,兩人到房屋管理部門將原登記在小華名下的房屋產權變更到阿光名下。這時,阿光卻不同意離婚了。
同年8月,小華向肇慶市懷集縣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準許兩人離婚,并分割共同財產,包括已登記在阿光名下的房產。盡管兩人已按照離婚協議變更了房產,但法院經審理后還是駁回了小華的離婚請求。
法院判決書中認為,兩人婚后有一定的夫妻感情,而且他們的孩子還年幼,極需父母的愛護,雙方離婚對孩子會造成傷害。同年12月宣判后,小華并未提起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法院釋法
離婚協議不簽名無效
為何兩人有了離婚協議書,法院卻判決不準離婚?法院相關負責人解釋稱,離婚協議必須經雙方當事人簽名確認才能生效。只要一方沒有在離婚協議上簽名確認,該離婚協議在法律上也不成立。
該負責人表示,小華草擬了離婚協議交給阿光,雖然阿光口頭答應離婚,且雙方履行了共同財產分割的部分,可以認定雙方對離婚達成了共識。但由于阿光并沒有在協議上簽名,導致離婚協議欠缺合同成立的要件,且事后阿光反悔不愿離婚,所以法院不能根據僅有一方簽名的離婚協議來判決雙方離婚。
過戶房產仍屬夫妻共同財產
然而房屋已經過戶了,小華還有權要回來嗎?對此,法律界存在兩種意見:一種認為,盡管男方在離婚協議未簽名,但雙方辦理過戶手續的意思表示是明確的,應維持該財產處理的效力,小華不能再分割房屋價款;另一種認為,變更登記的約定是在達成離婚的前提下作出的,由于男方未在離婚協議中簽名,離婚協議欠缺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無效。
肇慶市中院相關人士指出,本案涉及的“婚內離婚協議”,是以雙方協議離婚為前提,一方或者雙方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條件的讓步。由于雙方未能登記離婚,該協議沒有生效,也不產生法律約束力。
據了解,婚內離婚協議無效是司法實踐中普遍認同的觀點,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8月正式實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將這一觀點加以確定,即“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肇慶市中院相關人士表示,雖然房屋產權變更在阿光名下,但該房屋還是小華、阿光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與原來登記在小華名下的性質是一樣的。如果雙方再次通過訴訟離婚,房屋產權仍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