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產權登記在女兒名下,夫妻離婚不能分割
一對中年男女,一前一后來到法院要求離婚。丈夫胡,40歲,外企工作人員。妻子付,40歲,自由職業。兩人已結婚15年,之前感情還算不錯。兩年前,胡被派往外地工作,兩人聚少離多發生感情危機,要求離婚。現實情況是,兩人婚后育有一女,只有一套房產。
15年前,兩人租房子結了婚。婚后,兩人用全部積蓄在太原城郊買了一套60平方米的房子。這套房子,一家人一直住了7年。5年前,為了讓女兒過得更好些,兩人賣了這套小房子,又添上了全部積蓄,買了一套130平方米的大房子。當時,考慮將來涉及繼承、過戶、避稅等因素,就直接把房屋產權登記在女兒小胡名下。小胡今年13歲,表示愿意跟隨母親生活。
對于這套房產,妻子付認為,房屋既然登記在女兒名下,就應當認定女兒為所有權人,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丈夫胡則認為,當初登記在女兒名下只是為了避稅,女兒是未成年人,且沒有對買房做出任何貢獻,不是房屋的真正所有權人。因此,該房屋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予以分割。夫妻二人爭執不下,于是來到法院。法院工作人員解釋說,根據《物權法》,不動產權利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既然該房屋的權屬登記在女兒名下,就應當認定為女兒的個人財產,而不能作為夫妻共有財產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