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意外,結婚才兩年的張麗高位截癱了,丈夫要起訴離婚
因為一次意外的交通事故,結婚才兩年的張麗(化名)高位截癱了。由于雙方父母就由誰保管賠償款的問題出現了矛盾。張麗和老公朱洋(化名)的感情也漸漸出現了問題。
從2008年開始,張麗和朱洋就離婚和扶養費問題多次出入法院,去年10月,下關法院駁回了朱洋第四次提出離婚的請求。對于這樣的判決結果,主審法官表示,這一切都是考慮到女方的高位截癱,無法自理生活。本報記者 華曉麗
情況特殊
保護女方生存權
法官點評
案件
回放
2005年9月8日上午,張麗和朱洋乘坐同學的私家車一起外出自駕游,同學夫婦坐在前排,張麗和朱洋坐在后座。
“你把安全帶扣上。”“等會兒,我先把這些吃的東西擺好。”還沒等張麗整理好大家帶去的零食,同學老公所開的汽車就碰到了一塊石頭,導致汽車翻了。車上的其他三人都是小范圍被擦傷,但張麗一下子就感覺自己動不起來了。隨后,張麗被送到附近的一家醫院診治,由于傷情嚴重,醫院直接派車將張麗送回了南京。經檢查,醫生表示,張麗這輩子除了頭部以上的部位可以動彈外,身體其他部位都不能動了。不過,所有人都在等待奇跡的出現。
然而,經過一年多的康復訓練,張麗只是預防了肌肉出現萎縮,其他方面毫無進展。2007年,考慮到丈夫以及公婆都要上班,自己的母親離異后一直獨居,張麗和朱洋商量后決定搬回家由母親照顧。不過公婆和朱洋還是會時常去陪張麗說說話,看看電視。
但隨著幾十萬元的補償款到位,雙方的矛盾逐漸爆發,張麗的母親覺得,補償款應該由自己幫忙保管,如果錢給了女婿,萬一以后女婿變心了,女兒就沒有辦法生存了。但朱洋的父母卻認為,張麗是朱家的媳婦,錢應該由朱家代為保管。就這樣,兩個家庭的矛盾愈演愈烈,而張麗和朱洋之間也因此出現了隔閡,漸漸不再過問張麗的事情。
最終,朱洋和張麗的關系到了冰點,朱洋以感情破裂為由向法院提請出離婚的訴訟請求。
意外發生后,因賠償款反目
“這是他第4次要求離婚了,我還是判決不予離婚。”由于張麗住到了下關區,朱洋第4次的離婚起訴送到了下關區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法官嵇娟告訴記者,按照《婚姻法》,兩人沒感情了,就應該判他們離婚。而且在法院審理的離婚案件中,一般當事人第二次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就會判離婚。但考慮到張麗的特殊情況,法院連續4次都沒有判處兩人離婚,目的就是保護張麗的生存權。
嵇娟認為,張麗和朱洋原有的婚姻關系所衍生的一種責任是經濟幫助,在沒有離婚期間,朱洋對張麗有扶養的義務,必須每月給予一定的經濟幫助。兩人離婚之后,作為健全人的朱洋對生活不能自理的張麗必須要提供幫助,這是兩人婚姻產生的一種責任。
“不管是經濟補助還是住房幫助,朱洋必須對張麗今后的生活做到妥善安排后才能離婚。”嵇娟表示,由于兩人所積下的怨氣較多,目前自己正在給雙方做工作,希望能找到一個有效的方法解決張麗的生存權。
法院
判決
相關法律
不準離婚,給予女方扶養費
《婚姻法》第二十條規定:“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2008年1月,朱洋向鼓樓區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但被法院駁回。隨后,張麗將朱洋告上了法庭,要求朱洋給予扶養費,最終法院判處朱洋每月補貼張麗1200元扶養費。
由于兩次起訴至少相隔半年,自從第一次起訴之后,朱洋基本上只要過了限制期就會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離婚。從2008年起到去年,朱洋先后4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還有一次提起了上訴。但最終,法院的判決都是“不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