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時老公贈予的房產沒有過戶,離婚時老公撤消贈于,離婚再要一
今年31歲的王紅梅,怎么也想不到會是這個結果。2007年6月9日,她和大自己5歲的張永利登記結婚,婚房是張永利父母出錢買的,位置在南坪,面積100多平方米。結婚后一個多月,張永利提出將該套房的一半無償贈與王紅梅,以示愛意,并簽訂了協議。
協議簽訂后,王紅梅沒去辦產權變更手續,而房子仍然登記在張永利的名下。不過,王紅梅并不擔心,她認為有了這份協議,房產過不過戶是一回事。意外的是,張永利和王紅梅的感情生變,去年12月,王紅梅起訴離婚,要求法院將這套商品房判歸她所有。而張永利則提出,撤銷那份贈與協議。
近日,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房屋由張永利的父母出資并以按揭方式購買,同時,按揭款也是他的母親在還,因此,該房屋為張永利的婚前個人財產。2007年7月13日,張永利將自己的財產贈送給王紅梅時,該協議的性質實質為“贈與合同”。
承辦法官表示,《合同法》中并沒有就夫妻間的贈與問題有特別規定。因此,類似協議的簽訂、生效、撤銷、變更等,仍然適用于《合同法》186條第一款“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由于張永利并沒有辦理過戶手續,那么作為房產贈與人的他,就可以隨時撤銷贈與。
最終,法院判決撤銷該贈與協議,也就是說王紅梅失去了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