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男方貸款購房,婚后一起還貸,離婚時這套房該雜分?
李林(男)和王燕(女)是對年輕夫妻,結婚才1年便鬧起了離婚。經過協商,雙方都同意離婚,但在一處房產問題上出現分歧。婚前,李林用貸款方式購買了無錫一處房產,支付首付款23萬余元,并與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借款金額為35萬元,借款期限為10年。2010年李林和王燕登記結婚,婚后雙方共同為該套房子還貸。2011年,雙方來法院訴訟離婚,并要求依法分割財產。審理中,雙方一致確認每月還款金額為3500余元。
法院認為,該房屋系李林婚前購買并支付首付款及歸還部分銀行貸款,婚后夫妻共同歸還貸款部分所占比例較小,故該房屋仍應歸李林所有,剩余貸款由其繼續負責償還。王燕所主張的婚后還貸及房屋增值部分,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依照夫妻共同還款所占比例、以評估的增值額和共同還款額為基準依法予以支持。最終判決雙方離婚;房屋歸李林所有,房屋貸款由李林繼續負責償還;李林支付王燕婚后共同還貸及房屋增值補償5萬余元。(本文均系化名)
【法官點評】本案審理依據為新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出臺前,法院僅對婚后共同還貸部分作出處理,現在房屋增值部分也納入補償范圍,計算更加精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