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父親拒絕支付撫養費,女兒把自己的親生父親告上了法庭
因父親拒絕支付撫養費,大學三年級的學生趙倩(化名)將自己的親生父親告上法庭,索要父母當初離婚時約定由父親支付的撫養費。近日,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終審判決,判定趙倩的父親繼續履行協議,每月支付撫養費450元,直至趙倩完成學業。
5年前,趙倩的父母協議離婚,約定女兒趙倩由其母親撫養,父親每月給趙倩撫養費450元,直至趙倩完成學業。但從2008年9月開始,趙倩的父親拒絕向女兒給付撫育費。理由是趙倩已經成年,不符合撫養條件,所以不同意繼續給付撫養費。
趙倩多次找父親理論,但沒有任何結果。無奈之下,2008年10月,趙倩將親生父親告上法庭,要求父親繼續履行協議。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法律規定子女成年后父母便沒有法定撫養義務,但由于趙倩的父母離婚時約定按月給付女兒撫養費450元,直至完成學業,因此判令趙倩的父親繼續履行協議。一審宣判后,趙倩的父親提起上訴。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涉及到法定與約定的關系問題。根據法理,當事人之間的約定不違反法律時,優先適用約定。雙方約定給付女兒撫養費至女兒完成學業,這一約定不違反法律,是合法有效的。按照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