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盡責任 法院判決變更子女撫養

不盡責任 法院判決變更子女撫養
中安在線訊 男女雙方經法院調解離婚后,婚生子隨男方生活。然而兩年多來,男方卻不盡一個做父親的責任,對兒子不管不問,兒子也不曾與父親謀上一面。女方一紙訴狀,要求變更撫養關系。近日,旌德法院依法判決婚生子隨母親生活、由母親撫養。
原告方琴(化名)和被告詹小輝(化名)于2002年11月12日登記結婚,第二年農歷八月生育一男孩詹方(化名)。2007年11月2日,原告方琴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案經旌德法院調解,雙方達成離婚協議:婚生子詹方隨被告詹小輝生活,原告方琴每月承擔子女撫養費150元(自2009年1月1日起至詹方18周歲時止)。然而從2008年3月起,被告詹小輝便將兒子交由其父母撫養,自己外出上海務工,兩年多來一直未探望及直接撫養兒子。2009年7月間,原告方琴在探望兒子時,發現兒子生殖器疼痛,便將兒子帶往上海接受手術治療。此后,詹方便隨原告方琴在江蘇昆山生活至今,并在昆山市某雙語幼兒園接受教育。因原告方琴現在昆山某電子材料有限公司工作,經濟條件較好,在該市購置了住房,2010年3月9日,原告方琴具狀法院,要求兒子隨自己生活,不要求被告詹小輝承擔撫養費。
在綜合雙方工作、經濟等情況后,為有利于子女健康生活成長,旌德法院依法判決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