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患精神病丈夫三次訴離被駁

妻子患精神病丈夫三次訴離被駁 法院:病患需更多關懷
東方網記者毛麗君、通訊員楊克元4月12日報道:由于實在難忍妻子張麗(化名)變賣家產和出租房產的情況,已分居多年的林成(化名)第三次向法院訴請離婚。東方網記者了解到,考慮到張麗是一位精神病患者,日前,林成的訴請被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再次駁回。
據了解,林成和張麗于2002年5月結婚,婚后生育一女。由于夫妻雙方時常為家庭瑣事及經濟原因發生爭吵,林成于2007年5月和2008年3月兩次提起訴訟,要求離婚,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兩次判決駁回。已經搬出同父母同住的林成于2008年12月再次訴請離婚,稱自2004年起一直分房居住,形同陌路,婚姻關系名存實亡,無法繼續共同生活。還稱在搬離與父母同住后,張麗還將家庭部分物品變賣,并將一間臥室出租?,F在實在難以容忍如此婚姻,請求判令離婚,女兒由自己撫養,張麗每月給付撫養費300元,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法庭調查表明,張麗被上海市精神衛生中心診斷為精神分裂癥。經申請鑒定,結論為張麗患有精神分裂證,目前精神癥狀部分緩慢,其對本案具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庭審中,張麗的訴訟由其母親代理。張母稱,雙方的婚姻是在自己反對下,克服種種阻力才走到一起,他們的婚姻來之不易。林成提出離婚后,遭到張麗反對,致自己每日也無法入睡。由于張麗沒有生活來源,不得已才處理了家庭中的部分物品以及出租一間臥室。希望林成考慮孩子因素,繼續維持這個家庭。對于今后的生活,自己原意繼續幫助照顧。故不同意他們離婚。
法院認為,雙方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婚姻基礎,婚后應當本著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謙讓的原則處理夫妻關系,加深夫妻感情,促使家庭和睦。雖然夫妻雙方在共同生活期間難免會產生分歧,但雙方應相互給予寬容與諒解,正確處理家庭矛盾。在目前張麗患有精神疾病的情況下,林成應給予更多的關懷,給張麗提供一個輕松的生活環境,輔助實施精心的精神疾病治療,并且應該原諒張麗在共同生活過程中存在的不足,只有這樣,夫妻關系才能穩定和睦。雖然林成已第三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但離婚顯然不利于夫妻關系的改善,也不利于張麗疾病治療。在審查林成要求離婚的理由,并結合張麗目前的困難和病癥狀況,認為林成要求離婚之訴尚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要求,不予支持。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婚前隱瞞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其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可以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而本案中的林成,結婚時在母親反對下,通過雙方努力實現婚姻,且在婚后生育了女兒,可見他們之間的婚姻基礎是牢固的。因此,在林成兩次提出離婚的時候,都沒有被判決離婚。這次,林成以分居等為由再次訴離,可在訴訟進行之中,張麗于去年1月13日被上海市精神衛生中心診斷為精神分裂癥。并被鑒定為在本案中具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加上張麗母親希望維持家庭,原意幫助的積極態度和張麗患病期間更需要丈夫關懷以及張麗可通過積極治療予以康復等因素考慮,法庭認為雙方感情尚未破裂,判決駁回也尚在情理之中。當然,如果確系夫妻感情破裂而必須離婚的,根據有關規定,在審理時不宜適用調解的方式結案。另在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經濟幫助上應遵循有利于精神疾病患者的后續治療和生活上的安置處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