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婚姻法,婚前男方買房婚后兩人一起供,離婚如何分割
陳女士婚前買房一套,婚后與丈夫共同還貸,提出離婚后丈夫要求分割房產。昨日,硚口區法院依新實施的婚姻法規定,判決該房產歸女方所有,尚欠房貸由其償還,但陳女士需向男方支付住房補償款8萬余元。
今年41歲的陳女士,與年長自己2歲的金先生相戀,兩人于2006年12月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槌?,雙方感情尚好,后發生矛盾兩人于2009年8月起分居。去年9月,陳女士以丈夫酗酒而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起訴離婚。
金先生同意離婚,但提出要求分割位于東西湖的一套82平方米住房。
法院查明,該套住房系陳女士于2002年9月首付2萬元購買,當時辦理房貸7.9萬元,貸款期限10年?,F每月償還貸款880元,該套房產現已升值為40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雖該房屋系陳女士婚前購買,房屋產權亦登記在其名下,但從2007年1月起該貸款系用陳某、金某共同財產償還,所以婚后用于支付的房貸款及相對應增值部分,均屬雙方共同財產,陳某應對金先生作出8萬余元的補償。
主審法官稱,新婚姻法的此類案例,只會判決分割共同還貸部分,此次新增加了共同分割增值部分,更體現出人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