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懷孕,逼原配離婚
冉女士的丈夫在外做生意,認識了第三者并同居。女方懷孕后,催促冉女士的丈夫離婚。男方迫切要求離婚,冉女士不同意。她的丈夫提出自己與他人同居,符合法定的離婚條件,稱要起訴到法院。冉女士不愿讓丈夫如意,可又不知他的這種主張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日前,她撥打了本報電話進行咨詢。
我叫冉紅艷,是一名物業管理人員,今年29歲。我的丈夫張波做生意,我們同齡。他常年在外,我們之間聚少離多,夫妻感情不算深厚,但也比較平穩。
2011年11月開始,張波突然跟我提出離婚。原來,他做生意期間出軌了。那個女孩是他的一個店員,比我更年輕漂亮,姓李。兩個人已經在一起同居了大半年,而且最近小李懷了孕。她更是加緊催促張波離婚。張波也一直希望自己能有個孩子。但我們聚少離多,我一直未懷孕。有了這個孩子,張波高興得不得了,一心想趕緊跟我離婚,再娶小李過門。
為了逼我離婚,張波可謂不擇手段。他打過我,把我從家里趕出去,把我的行李、衣物扔到外面。但我實在不甘心就這樣離婚,便宜這個負心漢。我一直不肯搬走。張波無奈,天天夜不歸宿。我曾經試圖做出改變,加倍對他好,希望能挽回他的心。但張波絲毫不為所動。
最近,他又想出來新的一招。他說,如果我不和他離婚,他就要去法院起訴。他說他自己出軌,自己存在過錯,我們夫妻之間已經沒有任何感情,只是希望能夠早點離婚。
張波為了離婚能找出這么個說辭,讓我很震驚。出軌的一方對自己的過錯往往百般遮掩,而張波竟然以此為由提出離婚,我難以接受,更不甘心離婚。同時,我覺得張波就是一時頭腦發熱,慢慢過了這一陣子,他就會回心轉意。
不過,我也擔心張波真的說到做到。我想知道,他提出的離婚理由能夠站得住腳嗎?我應該如何維護利益?(文中人物均使用化名)
丈夫做法難獲支持 婚姻卻不好挽回
——— 律師說法
法律譬如一柄利劍,它應被用來匡扶正義,而非助紂為虐。《婚姻法》確實明確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應準予離婚”。是否判離,法律確實采取了感情破裂的原則,不能僅以原告有過錯為由準許其離婚。表面來看,你們確實具備了離婚條件,既然男方鐵了心,談何尚有感情?問題是,法律保障離婚自由,也反對輕率離婚,婚姻法維護的是和睦、文明的家庭關系。
結合最高法院的有關解釋,男方所說的離婚條件,應解釋為無過錯方起訴時認定感情破裂的理由,而非過錯方可以自己的過錯證明符合離婚條件。希望你清醒認識的是,法律可以明確離婚的條件,卻無法經營你們的婚姻。即便這次判不離,如果當下的危機仍然無法挽回,法律最終只能確認它的死亡。日子咋過,才是關鍵。
反思法制本身,現代法律追求的是人格獨立與自由,法庭總是致力于利益的分配。而我國固有的法律文化,重視的是教化的職能。法律還應培養民眾人格的完善,維系正常的社會觀念。維護對法律的敬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