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2012最新離婚咨詢問答
陳女士:我跟丈夫已分居數年,現我起訴離婚,他拒不到庭,請問法院能否缺席判決離婚?
馬律師:我國《婚姻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該進行調解,同時又規定,人民法院判決準許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被告缺席,會給人民法院認定感情破裂帶來一定難度,所以許多法院很慎重;但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經公告下落不明的,采取缺席判決的訴訟程序。《婚姻法》關于調解作為判決離婚前置程序的規定并未排除人民法院受理后經審查,如果可以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可以缺席判決。
魏先生:我與前妻離婚,根據法院的判決,我每月可探望兒子一次,但前妻百般阻撓,請問我該怎么辦?
馬律師:你前妻違反了《婚姻法》第48條之規定,應依法對你前妻強制執行,并可要求其單位協助執行,如你前妻仍拒不履行法律文書確認的義務的,可按《民事訴訟法》第102條對其進行民事制裁,也就是可以對其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
劉先生:我與妻子感情不和,現已起訴離婚,請問我離職時企業發放的買斷工齡錢款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馬律師:買斷工齡款與養老保險金或醫療保險金等都具有專屬于特定人身的性質,不宜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應屬于劉先生的個人財產。
李先生:我和妻子2007年買了套房子,直接登記在孩子名下,最近想賣掉此房換個大點的房子,但房產局不讓辦過戶登記,說要等孩子成年,現在孩子才14歲,請問為什么?
馬律師:房地產登記部門之所以不予辦理登記,原因是擔心監護人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因為根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維護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據此你們現在不能處分該套房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