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前老婆借了外債,這個錢屬于婚前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
離婚前老婆借了外債,這個錢屬于婚前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呢!
市中院審理了這起頗具爭議的案件。
“你什么時候借的錢?”庭審法官問李忠的前妻李敏。“2008年5月13號。當時手頭沒錢花,我就自行決定向朋友周良借了錢,一共三萬元。”李敏對借錢的事情并不否認。
“當時我們約定3個月后還錢。可到期后倆人都不還錢,我只能把他們告上法庭了。”債主周良氣憤地說。
“我和李敏2008年5月30號就離婚了,當時還沒到還錢的時候。而且這個錢我又沒花,全是她自己賭博花掉了。他卻找我要債,憑什么啊!”李忠始終認為自己不應該還這個錢。一聽到前夫說自己賭博,李敏連忙反駁,稱自己沒有這愛好。她同時聲稱,自己沒有償還三萬元錢的能力。
“我們覺得,如果這三萬元錢用在了倆人的共同生活開支上,李忠應該還這個錢。但從常理推算,從借錢到離婚只有短短17天,這個錢用在雙方家庭生活開支上的可能性很小,有違常理。因此,這三萬元錢應該由李敏自己來還。”李忠的律師提出自己的觀點。周良的律師則認為,既然錢是倆人離婚之前借的,就應該是共同債務,這個錢由兩個人一起還才對。
法院認為,李忠所說的三萬元用于賭博沒有證據,李忠也不能證明李敏和周良之間有明確約定,將債務約定為個人債務。最終,法院判定三萬元債務由雙方共同承擔。(文中人物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