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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未成年的養子女,有權繼承其養父的遺產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未成年的養子女,其養父在國外死亡后回生母處生活,仍有權繼承其養父的遺產的批復 (1986年5月19日)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5年12月10日《關于泉州市戴玉芳與戴文良析產、繼承上訴案中黃欽輝有無繼承權的請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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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
婚姻發釋義九
第九條 登記結婚后,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釋義】 本條是關于男女結婚后組成家庭的規定。 通常,結婚登記后,舉辦了婚禮,男女雙方就開始了共同生活。根據雙方的約定,男女可以到自己的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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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
婚姻法釋義八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釋義】 本條是關于結婚程序的規定,對1980年婚姻法作了補充。 結婚除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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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
馬邊彝族自治縣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補充規定
發布部門: 四川省馬邊彝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文號: (1995年3月9日四川省馬邊彝族自治縣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1995年6月20日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準施行)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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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繼承糾紛一案的函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4]陜高法民再字第03號《關于王某與王某某、陳某繼承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我們認為:從該案情況看,王某、王某某夫妻自1980年冬起即與其父母分灶另炊;1981年3月5日王學夫妻與其父母又分立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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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
婚姻法釋義七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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