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分配財產
我國民間關于分家時候的分單效力很看重,然而該行為究竟是否可以發生法律上的約束力,卻是一個相對比較復雜的問題。
一、關于分單的法律風險問題
第一、關于分單的實質。民間關于分單的實質,一般理解是在有權分配家產的人和管事的人在場的情況下,所做的正式分配協議。該協議具有約束所有參與人的效力,一經簽訂不允許反悔。但是,我國現行法律上,對于簽訂分單的行為,并無明確規定。也就是說,此類行為僅僅是一種合乎民俗,但是并無法律明確約束規則的財產分配行為。因此,簽訂分單的行為從這個意義角度,是有一定的法律風險的。
第二、關于分單的主體。我國長期以來形成的民間習俗是,男丁具有分家的特權,女兒尤其是出嫁的閨女,根本沒有權利來家里分配財產。因此,很多時候,分單的主體根本沒有家庭中女性晚輩的參與和簽字確認。但是,從我國現行法律上將,男女平等,更無論出嫁與否。因此,簽訂分單的主體范圍與法定的財產主體范圍之間的認同差異,也構成分單法律效力確認上的風險。
第三、關于分單的適用范圍。一直以來,分單大多是按照風俗,對家產的分配。但是,有的時候,分單也存在著對于父母撫養照顧的因素在內。由于分單兼顧很多內容,使得其在法律的認定上,存在著多個側面。諸如,有點像析產協議,有點像遺贈扶養協議,有點像繼承權協議等等。因此,分單在法律適用規則上的不確定性,其風險也無形中加大。
第四、關于分單的證明主體問題。按照民俗民風,分單尤其是農村分單,都是在所謂的管事人在場情況下,進行的正式家庭會議時簽訂的。這其中的管事的,起到了見證和烘托正式性氣氛的作用,起到了一定的“定紛止爭”效果。
二、我國法律的基本規則問題
第一、民事法律行為才是當事人有意為之的,我國法律承認并能夠產生法律效果的,得到法律保護的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具有幾個基本的特點:主體、意思、內容、形式。該行為分為成立和生效兩層條件。其成立條件較為簡單,只是要求有主體在意思表示下進行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其生效要求適合的主體在意思表示真實下按照法律規定和要求的形式實施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為。
比對民事法律行為,我們看一下我國民間的分單。分單在主體上、意思表示上以及法律意義上根據上文的分析,都存在著不足和風險。因此,一般意義上的分單,并不是一個典型的民事法律行為。分單這種約定俗成的民間行為,在不發生糾紛的時候可以發揮其作用,但是一旦有糾紛,訴訟到法院,就很難勝訴以及依據分單得到當事人想象的結果。
第二、分單最像那種民事法律行為
分單,從民事法律行為分類的角度,比較像一種財產分配形式的合同。即所有參與簽訂分單的人,就所分配財產進行協商基礎上的一種分配協議。起到定紛止爭的作用。從這個意義上看,分單可以看作是參與主體之間的一種承諾。如果參與主體反悔,其他各方訴到法院,在分單不損害國家、集體利益以及其他人利益,真實可信的情況下,一般會得到法律的認可和支持。
第三、分單主體問題
分單主體,一般為家庭男性成員之間。有很多時候,參與的人和在分單上簽字確認的人存在著不同。例如,閨女參與了,但沒有簽字。父母參與了,也沒有簽字。分單上往往就是幾個兒子的簽字。這樣的分單一般比較常見,但是法律風險也最大。由于上文所述,分單最像合同,按照法律上合同相對性的規則,只能約束對合同簽字確認的人,不能約束其他人。因此,分單只能表明某兒子對其他兒子的某份財產放棄主張權利而已。分單在法律上,不能達到所有人預期的分配家產的目的。如果發生糾紛,更不會得到法律的保護。
第四、分單何時有效
分單有的簽訂在父母去世前,有的簽訂在父母去世后,有的簽訂在父親去世母親在世期間。分單在民間一般也視為對父母身后事的提前處理。因此,分單各方往往不會在父母在世期間發生爭議和糾紛。然而,分單作為一種非典型性的行為,其在內容上也不涉及到生效的時間問題,所以在法律認定上,一般也常常按照分單人進行該行為的意圖進行推定,即認定為自父輩去世以后生效。從這個角度,分單可以被視為附期限或附條件的一種合同。
第五、分單見證以及分單公證問題
分單的見證人也就是俗稱管事的,有些有法律意識的當事人進行公證,其實,無論是民間管事的還是國家的公證,在法律上都是一個證人的身份。只不過,國家公證是一種比較正式的形式,可以省去法院對證人資格以及證人證詞可信度等等的審查。但是,這都無關分單本身所蘊含的風險。也就是說,分單不會因為有了證人或者公證,就得到法院的無條件認可,因為其固有的上述問題和風險仍舊無法解決。
第六、分單和法定繼承的關系
分單是為了解決繼承遺產等問題。如果一個分單無法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一個分單不能被認為是合法有效等等。在沒有遺囑等特殊形式的分配財產行為存在的情況之下,只能按照法定繼承進行財產分配。
也就是說,在遺產的分配問題上,男女平等,都有權利繼承家產;父母的財產,有一半屬于其中一方,剩下一半才是兒女和尚健在的老人共同分配。
第七、分單和遺囑的關系
分單如果沒有老人的簽字,基本上可以說,對于老人沒有約束力。該筆家產在法律上仍舊是老人所有。老人如果立下遺囑,百年之后,對財產進行了重新分配,分單基本上就失去了其作用和效力了。
第八、分單和遺贈撫養協議的關系
分單如果涉及了某兒女撫養老人,可以多分或者全分遺產的情況,就類似一個遺贈撫養協議了。但是,按照民間習慣,是由所有兒女簽字,這就成了個大問題。因為,按照法律,遺贈撫養協議是由老人和特定兒女簽訂的,而不是所有兒女簽訂的。所以,這樣的分單發生不了相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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