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理由有必要嗎(2)
可是,離婚真的需要理由嗎?或者,離婚需要什么樣的理由?
學法律的講究“以案說法”,從一個案例來談談法律與離婚的問題比較生動,同時也可以符合老師的作業的要求。下面開始板起面孔抄案例:
原告黎某(男),1964年從農村進入上海某柴油機廠工作,1969年經人介紹與被告倪某(女)相識戀愛,并于1970年春節結婚。婚后夫妻感情較好,已生育4個女兒。1973年起原告與何某(女)發生婚外兩性關系后,夫妻感情日益疏遠。為此,原告與何某均被單位批評兵分別受到行政處分,但兩人的關系并未真正斷絕,原告遂于1981年5月向法院起訴,要求于被告離婚。法院經審理認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判決不準離婚。同年12月,何某因偷盜行為被上海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批準決定勞動教養3年。在何某被勞動教養期間,原、被告間的夫妻關系明顯得到改善。但當何某解除勞動教養之后,原告于何某再度關系密切,原、被告間的夫妻感情又趨惡化。原告并從1985年開始于被告分居,并先后在1986年、1987年、1989年三次起訴要求離婚。被告每次均請求法院判決不準離婚,以使其能爭取與原告恢復感情促使夫妻和好。法院也3次判決不準原告離婚,但因夫妻未能和好,原告于1990年7月再次起訴,要求離婚。
本案的結果是法院,認定他們夫妻感情確實破裂,判決離婚了。終于新人勝舊人,原告可以甩掉他的老婆,和他的小甜甜一起“曬月亮”了。
這個案子的時代背景是80年代,在中國的歷史上,20世紀80年代是一個比較特別的時代,在這個年代之初,中國開始了改革開放,社會有了巨大的變革。經歷了十年的“文化大革命”與更長時間的清教徒式的壓抑之后,人們的束縛突然消失了,追求享樂是一件很時髦的事情。當時我還是小孩子,80年代給我的印象就是戴著蛤蟆鏡,穿著喇叭褲的時常會去被送去勞教的長發青年與老年人們對50年代甚至文革的懷念和“人心不古”的嘆息。離婚現象在這個時代非常普遍,曾經一度人們流行的問候語似乎是“你離了嗎?”.按照一些學者的說法,離婚率的增高是修改后的《婚姻法》留下的結果。如果那女雙方達成了合意,要求解除婚姻關系,就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去申請離婚,然后便分飛燕了。這算是好聚好散,體現了公民的離婚自由,自己將來有沒有行使這種權利的機會都不好說,所以不便插話。
問題就在于一相情愿的時候,雖然婚姻法對離婚的條件規定是如果男女一方要求離婚,法院認為雙方感情破裂,就可以判決離婚,這個“感情破裂”就是離婚的理由。案例中那對苦命夫妻,一個有了別的女人實在是不想和老婆過了,另一個是就算老公在外面怎么胡來,也絕不撕掉那張紅紙,爭的就是有沒有這個理由。雙方就這么對峙著,而我們的法律與法官就扮演了讓這場對峙一直繼續下去的角色,法官說雙方感情沒有破裂,雙方就應該是恩愛夫妻老老實實過日子,做社會主義現代化的優質螺絲釘。任你原告怎么的告,怎么不愿意和老婆過,法官就是不判離婚,直到原告連續起訴了三次,法官終于了結了這段苦命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