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失蹤如何離婚
現年31歲的孫小云是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縣印刷廠辭退工人,1995年與武定縣財產保險公司職工譚瑞延結婚,婚后生有一女。1998年7月15日,譚瑞延向武定縣人民法院訴請離婚,稱“我與被告孫小云1995年6月結婚,被告系再婚,身帶一女孩,婚后一段時間夫妻感情尚好,生有一女。1997年6月,被告外出經商未歸,至今下落不明。現訴請法院,依法判決我們離婚”。法院受理該案后,于1998年7月24日采用公告程序送達了訴訟文書。1998年10月10日,在法定期限內孫小云未到庭應訴,法院認為被告外出不歸,且下落不明,夫妻感情視為破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第十三條的規定,判決準予譚瑞延與孫小云離婚,并將其子女、財產及債務判歸譚瑞延,同時公告送達了這一離婚判決。
孫小云在投訴信中寫道:我于1997年8月外出工作,是丈夫和孩子送我走的,且每年底從廣州回家,年初才走,每個月從廣州寄包裹、匯款、打電話回家。丈夫這邊去郵局領取東西,那邊去法院報我失蹤,而法院竟在無任何證據證實我失蹤、無任何單位出據證明我下落不明的情況下,判我同譚某離婚,我無法理解。孫小云說:“現在,我和大女兒(9歲)有家不能歸,一直寄宿在外;我的小女兒(5歲)有母不能認。作為母親,我不辭辛勞在外掙錢是為了這個家、為了讓孩子受到更好的教育,可這一切都被法院的一紙宣判撕碎了。”
關于本案的處理,云南省婦聯信訪室的孫律師認為:法院既不查證有關被告下落不明的情況,亦未按法律要求公告查找、宣告失蹤,即以失蹤為由判決離婚,違反法定程序,應系錯判。中國人民大學江偉教授指出,民訴法之所以規定不能就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申請再審,主要是由于對這類生效判決的再審,很難恢復原狀。本案中孫小云如認為判決錯誤,可以就財產分割和孩子撫養部分提起再審,但不能針對解除婚姻關系部分。造成錯案的法官,可根據法官法有關懲戒的規定由有關部門作出紀律處分。但對于法院,當事人則不能提出國家賠償,因為民事案件錯判不在國家賠償之列。此類問題引起了人們和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和同情,同時也使一方失蹤的訴訟離婚問題納入了法學視野并凸顯出討論的價值。由于一方失蹤的離婚涉及到復雜的實體法律問題和訴訟程序法律問題,故很有必要從法理和立法上正確認識與科學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