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的雙重屬性和本質
婚姻家庭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出現的兩性和血緣關系的社會形式。婚姻,是為當時的社會制度所確認的,男女兩性互為配偶的結合。家庭,是以婚姻、血緣和共同經濟為紐帶而組成的親屬團體。[1]
婚姻家庭賴以形成的自然因素(如兩性差異、性的本能、血緣關系等。)是婚姻家庭的自然屬性,是婚姻家庭的基礎。正是婚姻家庭的自然屬性、自然規律產生和構成人類的婚姻家庭,使人類社會存在和發展具有穩固的物質載體。我們對婚姻家庭的自然屬性應當予以足夠的重視,考查和研究離婚自由原則自然應該從婚姻家庭的自然屬性入手。
社會制度賦予婚姻家庭的本質屬性是婚姻家庭的社會屬性,馬克思指出:“人的本質并不是單個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實際上,它是一切社會關系的總和。”[2]所以婚姻家庭的本質屬性在于其社會性,婚姻家庭的本質和發展規律只有在社會制度及其發展變化中才能得到科學的解釋,考查和研究離婚自由原則更應該在婚姻家庭的社會屬性中逐步深入,發現和掌握其發展規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