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自由的必然性發展趨勢
自由首先是指思想、行動和身體的不受拘束和不受限制,在政治上指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政治、經濟、文化等活動的權利,在哲學范疇是指人們在認識客觀規律的基礎上,自覺地支配自己和改造世界,不再處于盲目地受客觀規律支配的地位。[6] 自由最原始之意是思想、行動和身體的無拘無束,是自然界弱肉強食、優勝劣汰的必然規律。追尋自由是人類固有的本性,離婚自由是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是社會進步的標志,是自由、平等、正義等基本人權理念在婚姻家庭中的反映。列寧把離婚看成是一種民主權利,他尖銳地指出:“誰不要求立即實現離婚的充分自由,誰就不配作一個民主主義者和社會主義者。”[7]離婚自由首先是婚姻家庭自然屬性的本質體現和客觀要求。性愛按其本性來說是排他的,是自私的,同時也應該是和諧的,幸福的。婚姻按其本質來說是以性愛、以愛情為基礎的,所以“以性愛為基礎的婚姻,按其本性來說就是個體婚姻。”[8]失去愛情的婚姻,即失去了愛情存在的基礎,離婚是必然的,是客觀規律,所以離婚自由是婚姻家庭自然屬性的本質體現和客觀要求。原始社會早期的前婚姻時代和后來發展起來的群婚制、對偶婚制,雖然不具備現代意義上的婚姻家庭概念,但兩性的發生或結合是原始而樸素的,是浪漫和自由的,兩性的自然屬性得到充分的體現。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的私有制條件下,由于國家的建立,男尊女卑的不平等地位,結婚自由無從談起,專權離婚主義占主導地位,婚姻自由只能成為廣大婦女的夢想,婚姻家庭自然屬性中情感因素基本上處于被完全抹殺的地位。在資本主義社會,離婚自由原則得到確立和發展,由限制離婚主義發展為自由離婚主義,由過錯離婚主義發展為無過錯離婚主義,但由于人與人之間赤裸裸的金錢關系,貧富過分懸殊,人與人之間地位的實質上不平等,離婚自由更多地表現為形式上的自由、少數人的自由。離婚自由的婚姻家庭自然屬性得不到充分的體現。但離婚自由的必然性趨勢得到了進一步的顯現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