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自由是相對的自由
離婚自由是相對的,首先是由自由本身的相對性決定的。世界是普遍聯系的,人不是孤立存在的,絕對的個體自由是不存在的,自由是與拘束、束縛、強制、限制相對應的,是在社會關系中人與人之間關系的一種狀態。因此“自由是社會中的自由,不是孤立的、無聯系的、個人的自私的自由。此時,自由是一種狀態,自由是通過平等的限制來實現的。自由又是一種結構,個人的自由、團體的自由和眾人的自由都不能找到任何憑借和渠道來侵犯社會中任何個人或任何類別的人的自由。從而認為這種自由只是正義的代名詞,是與正義的同一。”[11]從這個角度說,自由是社會中的自由,社會中的自由要求行為主體行使自由權利的同時不妨礙、不損害其它人和整個社會的自由,所以說自由就是社會正義,或者說自由的限度或外延是社會正義,自由是社會正義的內容之一,人類對自由的不懈追求就是對社會正義的不懈追求。自由的限度是社會正義,為了實現社會正義,人類必須對自由作出某種程度的限制或者說要準確把握自由的內涵和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