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踐中,離婚自由外延的正確界定
離婚自由是基本原則,是我們審判務實必須堅持的司法理念;無過錯離婚主義體現出離婚自由的發達程度,體現出真正的離婚自由,也是我們審判務實必須堅持做到的理想狀態。真正做到離婚自由體現出社會的進步和社會的文明程度,那么離婚自由如何體現社會正義?為了彰顯社會正義如何對離婚自由進行適當的合理限制?上文說過自由的限度或外延是社會正義,那么離婚自由的合理限制應該界定在社會正義的范圍內。筆者認為,社會正義在離婚自由中的體現或者說離婚自由在婚姻法中的應有之意應為:(1),離婚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為基本前提,這是由社會主義婚姻的本質(以愛情為基礎的兩性結合)和婚姻家庭的自然屬性決定的。(2),離婚的目的是為了埋葬死亡的婚姻,是為了解除雙方肉體和精神的痛苦,而不應該因為離婚而造成一方的加重的痛苦或造成一方精神上新的折磨。(3),離婚自由體現的是社會正義,不應該因為離婚而造成一方特有的生活困境,不應該因為離婚而造成家庭其他成員創傷式的精神傷害。(4),離婚自由體現社會的進步,不能因為離婚造成社會善良風俗的損害。(5),離婚自由仍然受到社會經濟基礎的制約,我國尚處在且將長期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離婚自由不能脫離具體國情和歷史優秀文化傳統。(6),結婚意味著愛情的結合和社會責任、家庭責任的承擔,離婚也應該反映愛情的破滅和家庭責任、社會責任的承擔,不應因為離婚而造成家庭責任和社會責任的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