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自由應該體現個人、家庭和社會三者動態平衡的統一
婚姻家庭的社會屬性決定了婚姻法調整個人、家庭與社會的不可偏廢,決定了離婚自由必須兼顧個人、家庭和社會三者動態平衡的統一。婚姻法的調整對象是人類的兩性關系和血緣關系,這是一種特殊的社會關系,其特殊性就是自然屬性與社會屬性、人類的個體需要與人類社會需要的矛盾兼容統一體。婚姻法的制定和實施為社會兩性關系和血緣關系確立了一種規范,這種規范引導和強制人們在婚姻家庭中滿足其自然性能的同時必須兼顧社會需求。而婚姻家庭則是個人與社會相連接的紐帶。準確把握和理解離婚自由的原則,一方面是要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和條件,最大限度地滿足社會家庭成員個體需要,保障個體利益,維護離婚自由這個基本人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不因一方存在過錯而不準離婚。另一方面,婚姻家庭的社會性,要求我們在把握和理解離婚自由的原則的時候,強調要求個體和社會的動態平衡,要求離婚自由與社會發展水平及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建立穩定和諧的社會秩序,強化個體的社會責任與社會義務,強化家庭的經濟職能和教育職能及在維護社會穩定中的重要作用,促進社會的進步和發展。我國尚處在并將長期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現狀,經濟基礎仍然較為薄弱,家庭的經濟職能和教育職能是國家經濟發展的基礎單位,是社會穩定的核心,實行離婚自由不能脫離我國的具體國情,離婚自由要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