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原告楊志興與被告李美英離婚糾紛一案
原告楊志興,又名楊江紅,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居民,自由職業,住江永縣夏層鋪鎮夏層鋪街004號,身份證號碼:432925197004142015。
被告李美英,女,1971年12月19日出生,瑤族,小學文化,居民,住江永縣夏層鋪鎮夏層鋪街004號,身份證號碼:432925197112192044。
案由:離婚糾紛
原告楊志興與被告李美英離婚糾紛一案,于200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訴訟。原告楊志興訴稱,1992年初與被告相識,經過短暫戀愛,于同年12月25日結婚,婚后感情一般,1994年6月20日生育長女楊喜蓮,2002年9月3日生育次女楊喜湘,2005年8月10日生育兒子楊進民,后因家庭生活瑣事和小孩等原因,經常發生爭吵打架,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請求依法判決我與被告離婚;女兒楊喜蓮歸我撫養;女兒楊喜湘、兒子楊進民歸被告撫養;共同建筑的座落在夏層鋪街004號房屋歸被告所有。被告在法定期限內未作答辯。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原、被告雙方自愿達成離婚協議如下:
一、楊志興(楊江紅)與被告李美英自愿離婚。
二、雙方婚生長女楊喜蓮由原告楊志興撫養成年。
三、雙方婚生次女楊喜湘、兒子楊進民由被告李美英撫養成年。
四、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共同建筑的座落在夏層鋪街004號房屋及家用電器等財產歸被告李美英所有,原告楊志興所占份額抵作女兒楊喜湘、兒子楊進民的撫養費。
本案案件受理費200元,由原告楊志興負擔。
上述協議,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協議已經雙方當事人簽字認可,即具法律效力。
審 判 長 李 燕
審 判 員 眭 建 國
審 判 員 蔣 玉 德
二○○九年三月五日
書 記 員 楊 湘 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