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xx與王xx離婚后財產分割糾紛民事判決書二
王XX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恰當,程序合法,更不存和審判方向錯誤的問題。貴院應查明事實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首先,一審法院總結的爭議焦點是:面包車是否是共同財產,是否應當向上訴人分割。一審圍繞此焦點展開法庭調查,何來的審判方向錯誤?不圍繞焦點審理,像審理離婚案了嗎?難道一審再次判決上訴人離婚了嗎?其次,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亦無不實之處。爭議的面包車是雙方用共同借款所購買,而且共同借款數額遠遠大于面包車的價值,離婚時答辯人承擔了共同的債務,分得面包車并不為怪。雖然雙方的離婚協議并沒有涉及面包車和共同債務的存在,但根據答辯人一審提交的共同債務的證據,以及雙方從事飯店生意慘遭賠錢的事實,和上訴人看病花費數萬元的事實,足以證明答辯人是負擔的大量的債務才分得了面包車。上訴人認為共同債務系偽證,與離婚協議矛盾,然離婚協議也未記載雙方有面包車,上訴人又何以認為雙方有共同財產面包車呢?顯然上訴人用的是兩個標準,只承認對自己有利的,而否認對自己不利的,達到訛詐的目的。另李戰龍也并非答辯人妹妹的男朋友,上訴人這樣胡亂安插利害關系人的方式,已經侵害到了答辯人妹妹的名譽權,在此我們保留向上訴人進行追訴的權利。另一審中,上訴人的訴狀中明確是在面包車協商未果的情況下,才在離婚協議上注明無共同財產,庭審中又明確其知道面包車的存在;二審中則在上訴狀中敘述道:被上訴人從購車之日一直隱瞞事實,上訴人是在不能確認CQP522號面包車是婚后共同財產的情況下,才在協議上注明無共同財產。上訴人這兩種矛盾的說法,恰恰說明了其顛倒是非,惡意纏訴的目的。也說明了本案的事實:即其明知該車是用借款購買,而且借款數額(也就是其同債務)遠遠高于車款,答辯人承擔的共同債務分得的車輛,協議書未寫明恰恰是已分割完畢。另雙方于2008年6月結婚,2009年9月離婚,結婚僅短短一年余,做生意虧空了數萬元,上訴人看病又花費了數萬元,雙方何來的共同財產購買車輛?顯然雙方是不可能不會沒有外債的,要不何來的錢看病、開飯店和買車?協議書未寫明面包車和外債,恰恰說明了兩者緊密相連,而且分割完畢。另雙方爭議的面包車系共同借款所購買,已抵付外債,這也是不可爭議的事實。標的物已不復存在,一審駁回上訴人的訴求也無不當。再次,一審適用法律得當。答辯人也不否認面包車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但是該車己分割完畢,并且已抵付外債。已分割并抵付外債的物品還能再次分割嗎?顯然不能!一審依法駁回上訴人的訴求適用法律完全得當。最后,本案一審適用的是普通程序,并非簡易程序。但不論是簡易程序還是普通程序都不妨礙法院有權將認為疑難、復雜、重大的案件或需討論的案件交審委會討論權利。審委會的討論更體現了本案一審的公正。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得當,程序合法,請求貴院依法查明事實,駁回上訴人的無理纏訴。
上訴人秦XX在二審期間提交如下證據:1、孟津縣公安交警大隊2010年6月24日出具的機動車輛基本信息一份。證明被上訴人的車輛未轉戶,王XX與李戰龍關系密切,該車屬于汽車下鄉補貼產品,國家補貼了10%的車款,國家規定此類汽車兩年內不允許過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