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xx與王xx離婚后財產分割糾紛民事判決書三
本院對原審判決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秦XX與王XX在協議離婚時,親自到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手續,同時向民政部門提供了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對婚內夫妻共同財產、債權、債務等問題達成了明確、一致的約定。該離婚協議書是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協商一致的結果,是對自己財產權利的一種自由處分,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二)》第八條也明確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秦XX在離婚時知道該爭議的車輛的存在,車輛屬大額財產,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感情已完全破裂的情況下,對該部分財產不進行協商和處理是不符合常理的。秦XX與王XX在離婚協議上寫明婚后無共同財產,無債務、無債權,說明雙方已將分割共同財產和共同債務處理完畢。秦XX稱因面包車產權歸屬協商未果故而沒有在離婚協議書上載明的主張無證據支持,王XX也不予認可,對該主張依法不予采信。《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二)》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說明當事人在簽訂離婚協議后,重新起訴要求分割共同財產的,在兩種情況下其訴訟請求可以得到支持,一是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二是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本案中秦XX在庭審中明確表示簽訂離婚協議時其知道爭議的面包車的存在,說明王XX一方不存在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秦XX也未能提供簽訂離婚協議時其存在被欺詐、脅迫的相應證據,故原審法院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的判決并無不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訴訟費 元,由上訴人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李慶剛
審判員:劉龍杰
審判員:祖 萌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