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與樊離婚糾紛案(上)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決 書
(1998)民終字第146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樊建生,男,1963年3月7日出生,漢族,無業。住所地:鄭州市洛河路科技綠苑小區10號樓2單元2號。
委托代理人:侯志民,河南嘉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高仙,女,1963年10月11日出生,漢族,工人。住所地: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丁新街55號。
委托代理人:高興,鄭州市公安局干部。
樊建生為與高仙離婚財產分割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1998)豫法民初字第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樊建生與高仙1985年登記結婚,次年生一女兒,取名樊雁冰。1995年3月至7月,樊建生以其本人名義先后投入鄭州康富德健康產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富德公司)20萬元股金。1996年9月16日,在樊建生父親樊根林主持下,就該股金達成的《家庭財產協議書》約定,樊根林與其子樊建生、樊建偉、樊建輝各占四分之一,即5萬元人民幣;股東權利義務的運作由樊建生代理;股權的轉讓必須征得其他協議人一致同意;協議人按照股權比例享有相應的民事權利,即紅利的分紅;并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同日,鄭州市公證處為其出具(1996)鄭證民字第383號《家庭財產協議公證書》。同年11月27日,樊建生與高仙達成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書院街1號院歸女方所有;現有各種家具、家用電器歸女方所有;其他財產歸男方所有;離婚前的一切債務由男方承擔;女兒樊雁冰由女方撫養,男方每月負擔撫養費1000元到26歲止。樊建生另立字據:“暫欠高仙人民幣50萬元整,于1999年底前付清。”同年12月4日,樊建生與高仙在當地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登記。1997年6月4日,康富德公司股東周武軍與樊建生達成的《樊建生轉讓其在公司全部股份和權益協議書》約定:周武軍以800萬元人民幣購買樊建生的全部股份;周武軍已付樊建生200萬元,余600萬元在1年半時間內給付(此間不計息);800萬元轉讓金中樊建生須拿出100萬元給高仙。同年9月8日,高仙以其與樊建生達成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存在欺詐為由提起訴訟,請求依法撤銷該協議,確認樊建生在康富德公司投入的20萬元股金增值的800萬元人民幣為夫妻共同財產,重新予以分割,同時,對鄭州市公證處(1996)鄭證民字第383號《家庭財產協議公證書》公證的事實提出異議,該公證處函復高仙:該公證書只證明當事人簽訂《家庭財產協議書》的簽約行為,不能證明樊根林等人在康富德公司的出資產權情況。
另查明:高仙知道以樊建生名義投入康富德公司20萬元股金一事,雙方均認為所簽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中的“其他財產歸男方所有”的約定,就是指樊建生投入康富德公司的20萬元股金,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無遺漏。截止1997年9月10日,周武軍已支付樊建生人民幣300萬元轉讓金,尚有人民幣500萬元轉讓金未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