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佛山市何某與林某財產分割糾紛案(二)
何杏娟不服上述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認為:一、 原審認定事實不清,分割財產不當。主要表現在:1、林順焯已承認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獨自購買了4萬多元的股票收入,此應屬夫妻共同財產,須進行分割。林順焯稱股票收入已用于償還共同欠款,沒有提供證據證明,不能認定。因上述財產一直處于林順焯的掌握之下,故應由其承擔舉證責任。2、原審在卷證據材料中的人身意外與健康保險投保單,可證明林順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收入,此亦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3、在涉訟房屋改建時所需的資金事實上系由何杏娟與林順焯共同投入的,現雙方當事人已離婚,何杏娟不再享受共同利益,投入款應予返還。4、林順焯在原審庭審期間承認其自1993年始與何杏娟分居生活至今,且長期在外與第三者同居。家庭的所有開支,包括兩女兒的生活、讀書、醫療費等全由何杏娟一人承擔,林順焯分文未給。處于與何杏娟分居、而在外與第三者同居、離婚等狀態之下的,由林順焯獨自購買的股票與收取的工資收入,若非在其掌握之下,難道會在何杏娟處?且林順焯掌握的上述夫妻共同財產,是經過何杏娟艱苦調查后才發現的,談何用于家庭生活?若林順焯認為上述財產在何杏娟掌握之下或已用于家庭生活,應承擔舉證責任。二、原判違背了《婚姻法》中關于保護弱者、照顧婦女生活、懲罰過錯方的原則。生效的(2004)佛中法民一終字第298號民事判決書中確認:自小女兒出生后,林順焯開始在外與第三者有來往,致雙方矛盾不斷加??;及何杏娟提供的林順焯與第三者來往的若干信件。這些事實充分證明,在雙方當事人的離婚糾紛中,林順焯應承擔主要的過錯責任,且此對何杏娟造成的傷害是沉痛的。原審僅簡單地認為林順焯與第三者有往來是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之一,而沒有把林順焯的主要過錯,及其對何杏娟所造成的傷害給予充分的認定,從而只判令林順焯賠償10000元,顯然不妥。另外,值得注意的是,(2004)佛中法民一終字第298號民事判決書至今生效已近一年,但林順焯對其所需承擔的撫養費分厘未付,何杏娟迫不得已只能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林順焯如今卻悠閑地在北滘美的股份公司事業部工作,并駕駛著其所有的瓊A26206號廣州本田商務車招搖過市。由此可見,林順焯對家庭、對子女高度不負責任、不道德的行徑可見一斑。據此請求:1、撤銷原判;2、改判支持何杏娟的一審訴訟請求;3、一、二審訴訟費用由林順焯承擔。
上訴人何杏娟在二審期間向本院提交了受理申請執行通知書1份,以證實林順焯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對家庭、子女不負責任。被上訴人林順焯質證認為對該份受理申請執行通知書沒有異議,陳村法庭已在處理前案的執行事宜。本院認為,本案的審理范疇為雙方當事人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有財產狀況,以及被上訴人林順焯應否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的問題。而上訴人何杏娟在二審期間提交的受理申請執行通知書,反映的是雙方當事人離婚糾紛案判決生效后所發生的行為或事件,與本案的訴爭及審理焦點不具有關聯性,故此,本院對該份材料不予采納。
被上訴人林順焯答辯認為:對原判的部分內容有異議。本案系財產分割糾紛案,感情問題已在另案中處理了,不屬于本案的處理范圍。
被上訴人林順焯在二審期間未向本院提交新證據。
經審查,本院對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