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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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
離婚財產分割不是逃債“法寶”
一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借款買了一輛高級轎車,后來雙方協議離婚,離婚時這筆債務還沒有清償。 在離婚協議中,雙方約定所有的財產歸女方,而男方承擔債務。當債權人向男方主張債權時,男方卻說自己沒有償還能力。在實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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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
財產分割協議不能隨便反悔
財產分割協議不能隨便反悔現在,不少夫妻為避免法庭上的唇槍舌劍,愿意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尤其是新的《婚姻登記條例》今年10月1日實施,自愿離婚的雙方當事人,不用再尷尬地找單位開證明,離婚登記將會成為更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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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
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的處理原則
《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按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以均等分割的方式判決,同時,也考慮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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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
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夫妻共同財產具體主要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各項合法收入以及由該收入轉化而成的各項財產和財產性權利。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自結婚登記之日起至離婚登記或離婚判決生效。具體的應包括: (一)夫妻雙方各自的工資、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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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
夫妻的財產約定
約定優于法定是民事法律中很重要的一條原則。《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書面形式的約定 《婚姻法》第19條規定:前項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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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
分割夫妻財產的原則性關于經濟幫助原則
新《婚姻法》第42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的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 法院判決。,即經濟幫助原則。婚姻法雖然規定了對離婚時處于劣勢的一方幫助適用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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